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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3 12:19:40瀏覽526|回應1|推薦1 | |
2010-10-13 中國時報 【黃子哲/北市(國會助理)】 賴浩敏與蘇永欽的司法院正、副院長同意權案業經立法院通過,至今各界仍有不少的批評聲浪,其中對立法院審查過程的質疑,則值得討論。 依憲法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司法院正、院長由總統提名後,須先經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審查後,送院會投票表決。惟慣例上為求審查效率,全院委員會詢答名額,均由朝野協商依各黨團席次比例來決定,此次審查各黨團僅推派共十位委員進行詢答。 這種比例推派方式,不啻剝奪未能參與黨團運作,或未能爭取到黨團代表名額的委員質詢權。依常設委員會運作,即便非所屬委員會的委員,亦能列席質詢;而全院委員會是以全體委員為成員,豈有限制名額的道理? 而在全院委員會審查前,依慣例先行舉行公聽會進行聽證,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章關於公聽會規定,是針對常設委員會而非全院委員會來設計,因而在適用上顯有扞格,舉辦上亦多流於形式。 而公聽會是唯一「民間」可參與審查的場域,然此次各黨團所推派參與的八位人員,均為「專家學者」,遂使社會其他聲音難以傳達,則「公」聽會意義,自然大打折扣。美國參議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所舉行聽證,過程嚴謹而慎重。然橘逾淮則枳,立院行使同意權無論在法令或實務上均有不足之處,實宜盡速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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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