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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拋棄繼承權 書面聲請核備
2006/08/22 10:13:37瀏覽303|回應0|推薦0

■ 北區國稅局瑞芳稽徵所

汐止市王先生問:好友今年7月過世,其配偶及子女要拋棄繼承權應如何辦理?
北區國稅局瑞芳稽徵所答覆:民法規定,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且以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其他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文件影本。另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如果未在繼承開始起算三年內,以書面向死亡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表示,那就當作拋棄繼承權。但是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實施以前,已經由主管機關處理,並在台灣沒有繼承人的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則繼承表示的期間為四年。

【2006/08/22 經濟日報】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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