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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6 18:35:52瀏覽207|回應0|推薦1 | |
【中時電子報方佳怡/台北報導】 對於銀行業者經常以低利率方案吸引消費者辦理,購屋貸款或其他消費性貸款,然而所謂之低利率,實際上可能只在貸款期限之前幾年,甚至只在前半年,但是消費者若想要提前清償還款時,銀行就會收取一筆為數不少之提前清償違約金。對此消保會今(十六)日召開記者會表示,銀行業者於處理提前償還貸款案件時,必須事先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否則不得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對於絕大多數的辦理銀行消費性貸款或是房屋款的消費者而言,均不知銀行業者有此「提前清償違約金」定型化契約條款的設置,因而大吃悶虧或事後引發消費糾紛。 行政院消保會認為提前清償違約金屬於重要之消費資訊,除了應以顯著之字體表明以達提醒之效果外,若能以個別磋商方式為之,更能彰顯對消費者選擇權之尊重。 為落實業者之資訊揭露義務,避免業者以較低利率誘使消費者締約,而將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之約定夾雜於不易注意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中。 行政院消保會因此邀集金管會及銀行公會協商,目前銀行公會已修正其授信準則第9條,規定「銀行辦理個人購屋貸款(含自建住宅)及各項消費性貸款,如約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應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如未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則不得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提前清償違約金之收取應合理化,同時,消費者若有不得已之事由而需提前清償者,銀行不得收取違約金,並已責由金管會協調銀行公會將相關規範一併納入其會員授信準則,依現行授信準則第9條規定,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取得證明文件者,銀行不得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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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