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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測金融風險 六指標入列
2015/10/28 11:45:30瀏覽110|回應0|推薦0


2015-10-28 04:03:22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國際股匯市波動快速,金管會昨(27)日宣布建立偵測金融業重大風險機制,將大陸及希臘等歐洲國債風險高的國家,列為高風險地區,金融業須分不同幣別,按月通報投資、授信等曝險部位,以利主管機關偵測風險。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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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情勢及股匯市變化加劇,金融機構經營風險明顯提升,為即時辨識重大風險,金管會決定建立偵測金融機構重大風險機制,昨天業務會報並通過相關作業要點。

金管會檢查局長王儷娟表示,重大風險偵測對象包含銀行業、證券業及保險業,主要偵測內容有六大項,除了資本適足性、資產品質、管理能力、獲利能力及流動性等層面外,還包括以下五項:

第一,國外曝險。包括高國家風險地區的金融業海外轉投資事業、投資(含自有資金及客戶帳戶)及授信業務等曝險部位現況,及敏感度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高風險地區主要包括大陸,及希臘、葡萄牙、西班牙等有國債風險高的歐洲國家。

第二,獲利來源。分析獲利成長迅速的業務項目,瞭解其業務操作模式、對經營風險及消費者保護的可能影響。例如過去TRF獲利曾倍數成長,像這類獲利快速增加的業務,就要特別留意。

第三,投資部位。加強掌握主要投資標的的種類及風險特性,包括發行人、約定還本付息、強制轉換等交易條件、有無連結高風險資產或指標。

過去要求銀行提報的資料並沒有這麼細,以後除了衍生性商品提報項目更細外,也要分幣別申報。

第四,表外項目。瞭解有無尚未認列入帳的潛在可能遭受損失,如無活絡商品的減損,及有無透過信託、轉投資私募基金、特殊目的機構(SPV)等交易安排,從事資產取得、承接負債、轉投資交易及非傳統再保險的安排,規避監理注意等。

第五,民眾陳情。包括分析陳情(含民眾客訴、陳情等)案件所屬業務類別、及爭議事件的主要態樣。

金管會每月召開場外監控平台會議,分享監理資訊,研商採行適當監理措施,如辦理專案檢查、行政處分、檢視現行監理規範等。

新規定12月發布後,銀行就須陸續依新規定提報資料;金管會也將函請所有金融業,檢視是否已建立妥適的偵測經營風險內部規範,並在年底前完成提報董事會。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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