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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6 17:30:35瀏覽1546|回應0|推薦3 | |
中華看護家事服務協會組織章程 (內政部99.6.30台內社字第0990134163號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看護家事服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宗旨如下:基於保障國人就業權利、促進中高齡就業、扶助弱勢團體、改善會員生活品質並輔導本協會會員就業。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培訓勞動者從事家事管理、病患照顧、居家看護、糕餅、烹飪、保姆、坐月子、保全、清潔等事項。 二、辦理職業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三、依相關法規辦理職業訓練事項。 四、職業訓練專案計畫之諮詢、研究、規劃等事項。 五、協助政府推動有關就業人才之培訓、並輔導就業事項。 六、承攬公、民營企業或團體之勞務、資料處理或人力派遣業務,創造就業機會。 七、協助政府推動社會福利服務,進行社區關懷照顧失能者,弱勢族群並推展文化、教育、體育及志願等工作事項。 八、有關本會宗旨之刊物之發行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 、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資格者。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 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被罷免權,每一位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依規定繳納會費者,得停止其第八條及本會之他項有關之權利義務。待其繳費後,方得恢復其權利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其有危害團體之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由理事會決議令其退會: 一、破壞本會信譽、損害本會權益確有其事證者。 二、連續兩年未繳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 會員得請求自動退會,但應備函聲敘理由送本會理事會辦理。 第十二條 遭本會除名及退會者,不得要求返回已繳之會費及主張權利義務。 前項遭除名、退會者,若要求恢復會籍者,應先繳清前已積欠之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備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決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二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輪流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監事會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表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議決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50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500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300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600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六章 業 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之業務如下: 一、 人力派遣業。 二、 資料處理服務業。 三、 家事服務業。 四、 病患照顧業。 五、 居家看護業。 六、 保姆業。 七、 保全業。 八、 清潔業。 九、 其他上項業務有關之附屬業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承攬各種機關勞務所需勞力,由本會會員擔任。 會員從事本會業務工作,應予計付報酬,其報酬標準(依工別區分訂定)及给付方式由理事會另訂。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營前條業務所需工具,除利用會員自備者外,本會得自備公共必須之設備。 第三十四條 會員如無法或因故自願放棄從事本會業務工作者,不得提出報酬之請求。 第三十五條 本會業務細則另訂之。 第七章 決 算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七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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