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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看護家事服務協會-- 章程 (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2022/06/29 13:47:09瀏覽364|回應0|推薦4

中華看護家事服務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看護家事服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宗旨如下:基於保障國人就業權利、促進中高齡就業、扶助弱

 勢團體、改善會員生活品質並輔導本協會會員就業。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成立分支

        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

        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培訓勞動者從事家事管理、病患照顧、居家看護、糕餅、烹飪、

    保姆、坐月子、保全、清潔等事項。

二、辦理職業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三、依相關法規辦理職業訓練事項。

四、職業訓練專案計畫之諮詢、研究、規劃等事項。

五、協助政府推動有關就業人才之培訓、並輔導就業事項。

六、承攬公、民營企業或團體之勞務、資料處理或人力派遣業務,

    創造就業機會。

七、協助政府推動社會福利服務,進行社區關懷照顧失能者,弱勢

    族群並推展文化、教育、體育及志願等工作事項。

八、有關本會宗旨之刊物之發行事項。

九、承攬公、民營企業、團體或個人之水電、土木、油漆等房屋修

    繕業務。

十、承攬公私立醫院、護理之家、安養機構照顧服務工作,及居家

    照顧、庶民服務與政府委託代辦業務等相關工作。

十一配合政府長照政策,從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長照服務等業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其

        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資格

    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被罷免權,每一位

        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依規定繳納會費

        者,得停止其第八條及本會之他項有關之權利義務。待其繳費後,

        方得恢復其權利義務。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

        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其有危害團體之情節重大

        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由理事會決議令其退會:

        一、破壞本會信譽、損害本會權益確有其事證者。

        二、連續兩年未繳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

        會員得請求自動退會,但應備函聲敘理由送本會理事會辦理。

第十二條:遭本會除名及退會者,不得要求返回已繳之會費及主張權利義務。

        前項遭除名、退會者,若要求恢復會籍者,應先繳清前已積欠之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

        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備請主管機關核

        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決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十五: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

         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

         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

         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

         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

         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

         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輪流擔任監

         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

         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監事會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

         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

         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

         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

         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

         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

         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

         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

         數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

         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

         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全

         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表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

         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議決各

         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

         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300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500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700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1200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六章   業 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之業務如下:

          一、 人力派遣業。

          二、 資料處理服務業。

          三、 家事服務業。

          四、 病患照顧業。

          五、 居家看護業。

          六、 保姆業。

          七、 保全業。

          八、 清潔業。

          九、 其他上項業務有關之附屬業務。

第三十二條:本會承攬各種機關勞務所需勞力,由本會會員擔任。

     會員從事本會業務工作,應予計付報酬,其報酬標準(依工別區

          分訂定)及给付方式由理事會另訂。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營前條業務所需工具,除利用會員自備者外,本會得自

          備公共必須之設備。

第三十四條:會員如無法或因故自願放棄從事本會業務工作者,不得提出報

          酬之請求。

第三十五條:本會業務細則另訂之。

第七章 決 算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

          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

          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

          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

          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

          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

          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

          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七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團體所有。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

          施,變更時亦同。

 

本會章程修訂履歷

成立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ㄧ年ㄧ月十五日 中華看護家事管理協會立案

           (91年5月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100179號函核准)        

第一次修訂:94年06月24日 第ㄧ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次修訂:95年01月23日 第二屆第ㄧ次會員大會通過

           (95年8月15日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501344872號函核准)

第三次修訂:96年01月18日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96年03月02日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60033395號函核准)

第四次修訂:97年04月25日 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97年05月13日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70070348號函核准)

           (98年02月25日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80037348號函核准)

第五次修訂:98年04月21日 第二屆第四次會員大會通過

           (98年06月12日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80110613號函核准)

第六次修訂:99年02月02日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99年06月30日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90134163號函核准)

           (※更名為中華看護家事服務協會)

第七次修訂:102年02月21日 第三屆第四次會員大會通過

           (102年2月8日 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20101803號函核准)

第八次修訂:108年03月13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108年6月4日 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80281278號函核准)

第九次修訂:109年10月15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109年12月 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9282757號函核准)

第十次修訂:111年4月22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11年6月22日 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10026051號函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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