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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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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家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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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3 11:33
 

 珍惜自己所擁有
愛惜別人所珍惜
珍愛我們所經歷
開開心心地過生命中的每一天

平安 順心
陪伴朋友們在人生的旅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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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2 15:40
天使晴空
等級:4
留言|加入好友 2008/12/01 17:45 刪除 |回覆
ㄏㄏㄏ真得很專業了你別誤會人家全世界最長最遠的纜車我剛剛去回來台北市的承包商剛好同一家,只是當初那個地方該不該規劃纜車倒是個疑問。

全世界最長的纜車你不要告訴我你不知道在哪。




~~~~~~~~~~~~~~~~~~~~~~~~~~~~~~~~~~~~~~~~~~~~~~~~

葉sir(mimiyeh) 於 2008/12/02 15:38 回覆:
從頭到尾]

我對貓纜的疑問就是

整個地基的地質報告是誰做的?

若專業怎麼會有現在看到的狀況呢?
天使晴空(snoopy76123) 於 2008/12/02 23:59 回覆:

反正誰做的都不會有事,因為這種鳥事大家都怕死,稍早之前我同學剛好在新工處,他也有參與,可是就是一切照規定辦理,反正台灣的自然不確定因素太多,當初評估在貓纜蓋這項工程本來就是吃力不討好。相關單位負責的我相信一定是領有技師執照的。只是按規定辦理。發生了這種事誰也不願意。指示現在要怎麼善後倒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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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9 15:41

 記得有空要來『徐徐的分享世界』,

我的網址:http://blog.udn.com/jessica26

  一定要來喔!    

              肛溫啦~~ 徐徐大王感恩您肛溫啦~~



a73952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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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9 11:02

天氣雖冷,還是希望我的來訪帶給你溫暖!

祝週末假期愉快!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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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8 23:11

陸委會賴幸媛主委今(2008-11-21)日接見移住/移民修法聯盟及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代表,就外界關心大陸配偶制度及在臺待遇問題,說明目前政府相關機關辦理情形及修法方向。

現行規定,陸配要在台設籍五年後,才能申請未滿十二歲的親生子女來台定居。因為陸配至少要來台八年後才能設籍,設籍後又要五年才能申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五加八等於十三,十三年後,就算是嬰兒也早已超過十二歲了。

五加八當然永遠無法小於十二,這是一個規定上的失誤。造成這個錯誤的,不在法律,也不在子法,而是在公布『數額表』時,所加上的一個附註。這個附註,要求必須「設籍五年才可以提出申請」。這個規定其實是個位階非常低、非常低的行政命令。一個小小的規定,卻大大限制了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陸籍配偶、已持有身分證成為台灣公民者,與小孩團聚的權利。感謝內政部的配合,「設籍五年」的規定,將會取消。以後不會有五加八等於十三,大於十二的問題了。

修正數額表,定居不設數額

另外針對外界關心大陸配偶定居數額及前婚姻子女來臺定居問題,賴主委感謝內政部將大陸配偶申請定居之數額予以取消,同時也取消大陸配偶在臺設籍後需滿5年,始得申請大陸前婚子女來臺定居之規定。內政部已完成內部行政作業程序,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即可施行。

放寬結社權、收養子女規定列為下一階段研修重點


對於外界所關切之大陸配偶其他權益事項,涉及兩岸條例修正之部分,包括大陸配偶結社權,以及國人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不得再收養大陸配偶前婚子女為養子女等規定,尚須協調相關機關解決,陸委會亦已列為兩岸條例下階段研修重點,並秉持追求「合乎人權、社會公平」原則,將各界意見納入修法參考,以使大陸配偶制度能更為完善。



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親生子女,辦理來臺?
入出國及移民署 2007/10/22
如何收養大陸地區子女,辦理來臺?
臺灣地區人民如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5條規定(已有子女或養子女、同時收養2人以上為養子女者,不合收養規定)之情事,即無子女或養子女,始得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其程序為向大陸地區管轄法院訴請收養裁定,開具成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完成驗證,由收養人(臺灣地區人民)向戶籍地管轄法院訴請裁定認可確定,持經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後,該養子(女)如年齡在12歲以下者,即得申請來臺定居,惟有數額之限制,每月1名,排至數額時如逾12歲,即不予許可(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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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規定不合情理.我以前在大陸未婚生一女.今嫁台灣人.因來不及辦理收養程序而生一子(台灣生).我們有能力扶養自己的小孩(包括大陸生的女兒).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這麼稚齡的小孩.您等忍心拆散人家母女.不准自己的人民全家團圓.造成骨肉分離.妻離子散.您等真是殘忍!


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子女,辦理來臺?
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http://blog.udn.com/NO12
https://city.udn.com/7858

水 羚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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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7 20:21

謝謝您來訪

已於簿內答覆

祝您 晚安  

進入標準尺寸的圖片 水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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