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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6 00:14:09瀏覽4985|回應6|推薦178 | |
THY:記不得是多少年之前,看到報導美國某地一個家庭連生12個男孩,也想起1970年代中期,某一天在前往宜蘭的火車上看到某報報導,頭城鎮有一家連生20個女兒,發願若能生一兒子,就在火車站擺雞酒油飯任人高興吃。果然如願以償,這精神雖然偉大,卻由於女男不平權,重男輕女的華人社會觀念而苦了那生下二十一胎的媽媽淪為生產機器。
由於那個年代推行家庭計劃"兩個孩子恰恰好,一個孩子不算少"和不少家庭兩胎連生女孩,衍生出將來女兒成婚,生育的子女是從父姓或從母姓?的社會問題,社會上要求制度變革,要求重新平衡子女姓氏的呼聲強化了其正當性。
論民法第一0五九條子女之稱姓http://fel.toko.edu.tw/attachments/144_(426-43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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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子女姓氏為父母與子女最基本之關係。我國向來為宗族社會,宗族社會乃是以父傳子,子傳孫的男系為主,並以祭祀祖先為核心。如左傳僖公十年記載「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左傳僖公三十一年又記載「鬼神非其族類,不歆其祀」,此二句常被後人當作同姓不婚,異姓不養的根本理由[2],即後代子孫與祖先不同姓,則死去的祖先無從享用其祭品,所為之祭祀,毫無意義[3]。因此,以男姓為中心之宗法社會,「姓」與祭祀密切結合,子稱父姓,妻冠夫姓,乃理所當然之事。子稱父姓,在過去社會即擔負著傳宗接代,延續香火之使命[4]。這種延續香火的觀念,即使在現代教育普及,工商發達的社會,仍然是根深蒂固。 於民國十九年制定舊法之初,關於子女之稱姓,曾有各種試案,最後定案為:子女從父姓,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依舊法規定,在嫁娶婚,子女從父姓,不許有例外;在招贅婚,子女從母姓,但得約定從父姓。 民國七十四年為配合家庭計畫,減輕人口壓力,並滿足傳宗接代之要求,且儘量作到姓氏判斷血緣關係及男女平等之原則,於嫁娶婚,增列「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的規定。然母無兄弟,得約定從母姓。此項規定在實務上,因母無兄弟之範圍,時點及約定之方式均未規定,以致徒生爭議。且近年來男女平權意識高漲,關於子女稱姓,備受爭議[5]。 此次修正民法親屬編時,子女稱姓涉及男女平權及子女最佳利益之考量,而成為熱烈討論的議題,草案幾經修正,最後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民法第1059條如下:「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並增例民法第1059條之一:「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非婚生子女由生母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由上述民法第1059條可知,子女已不再強制從父姓,子女姓氏應以父母書面約定。但父母雙方無法書面協定時,如何裁定的方式,並未明確規範?勢必又形成另一新的家庭紛爭。 有鑑於此,本人擬從法制史與比較法的觀點,提出民法第1059條說明與檢討。
貳、外國立法例 一、西德立法例 依據西德1976年民法1355條第1項規定,男女一旦結婚後,夫妻稱共同家姓,又稱為婚姓。舊法,夫姓當然為婚姓,但此種規定認為有違反西德基本法第3條第2項男女平等之規定,於1977年7月修正後,不再當然以夫姓為婚姓,應由夫妻約定以夫姓或妻姓為婚姓,但不得以夫妻以外之第三姓為婚姓。該約定,應於結婚時,向戶籍官吏聲明其婚姓,夫妻如未約定婚姓者,仍以夫姓(出生姓)為婚姓(德民1355Ⅱ)[6]。然而婚生子女之家姓,以父母之婚姓為基礎,此表示一家庭之單一姓,即一家庭有共同之家姓,依西德舊法第1616條之規定,婚生子女從父姓,將造成父姓世代相傳。此種規定被認為違反基本法第3條第2項有關男女平等原則,故配合父母姓氏之約定,修法為婚生子女取得父母之婚姓[7],此修法後,符合男女平等之觀念,同時也維持一家同姓之原則。[8] 德國在子女改姓方面,規定較為嚴格,不但須關係人同意,而且要求以公證方法為之。此對身分關係的穩定性與公示性有甚大助益。除此之外,德國在非婚生子女的保護也不遺餘力,對其如何稱姓有著相當詳細之規定。非婚生子女本來從生母之本姓,如生母因法定原因而改姓時,其子女亦隨同改姓[9],採審慎原則,不但須得利害關係人之同意,且需以公證方法提出聲請,以兼顧非婚姓子女稱姓之既得利益。 二、日本立法例 依日本民法790條第1項規定:婚生子女稱父母之姓氏。但子女出生前父母已離婚者,稱離婚時父母之姓氏。婚生子女於出生時,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稱出生時父母之姓氏,乃理所當然。因稱婚生子女者,乃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父母因婚姻而有共通之姓氏,乃當然之結果。又子女出生於父母離婚後時,父與母之姓氏各異,此時應稱父之姓或母之姓,將產生爭執,民法於此場合,乃明定稱離婚時,父母之姓氏。至於子女出生前,父母之婚姻已被撤銷,出生之婚生子女應稱父或母之姓,民法並無規定,惟婚姻之撤銷,無溯及力,與離婚後始出生之子女相類似,應稱婚姻被撤銷時父母之姓氏。[10]至於遺腹子稱姓之問題,多數日本學者認為應類推適用日本民法第79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解為子女應稱父死亡時,父母之姓氏。[11] 至於非婚子女之稱姓問題,民法970條第2項之規定,非婚生子女以其出生時生母所用之本姓為其姓,並入生母之戶籍。非婚生子女於生父認領時不當然從父姓,即使生父於胎兒期間認領(民783條第1項),仍從母姓。非婚生子女如欲改從父姓,須依民法第791條之規定,得經家庭裁判所之同意變更之。[12]「準正」子女之稱姓,日本民法790條雖為子女出生時稱姓之依據,但非婚生子女之準正,依通說,適用民法第790條第1項之規定,而使受準正之子女解釋為當然取得父母所使用之姓。[13] 子女改姓,除有法定原因,並遵守一定要式行為始能變更,依日本民法第791條之規定,子女改姓原則可分為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 1.實質要件 (1)發生子女與父母或父母一方不同姓之事由: A.父母因離婚或婚姻撤銷而父母之一方恢復結婚前之本姓:B.父母之一方死亡,而他方恢復結婚前之本姓;C.母攜帶前夫所生子女改嫁,而改嫁後以夫姓為共姓;D.父母共同被收養,而夫妻養子改從養親之共姓:E.夫妻養子之父母因收養終止而恢復收養前之姓:F.父母離婚而母恢復本姓後,子女始出生:G.非婚生子女從母姓後,始被生父認領等。 (2)家庭裁判所之許可 子女欲改姓時,依日本民法規定,非經家庭裁判所之同意不可。子女之改姓為重要問題,故由公權力介入,審慎處理。子女改姓如未滿十五歲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法院同意。 2.形式要件 子女改姓必須履行向戶籍機關提出申請之要式行為始能成立[14],只有家庭裁判所之許可尚不能發生子女改姓之效力。此在於強調公權力之公示作用。改姓之子女必須提出入籍於父母或父母一方之戶籍,改姓之手續始算完備。 又,依日本民法第791條規定:子女與父或母不同姓氏者,經家庭裁判所之許可,得稱父或母之姓氏。該子女未滿十五歲時,其法定代理人得代為前項之行為。依前二項之規定,改姓之未成年子女,於成年時起一年內,得回復從前之姓氏。依該條規定,承認子女得改姓之場合有:A.父母之一方因離婚而回復婚前之姓氏。B.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之場合。C.父母之一方死亡,而生存之他方,回復婚前之姓氏。D.前述C之情形,縱未回復婚前姓氏,但再婚而稱其再婚配偶之姓氏。[15] 三、中國 1950年中國婚姻法,對於子女之稱姓,並無明文規定,1980年中國婚姻法第16條對於子女之稱姓則有明文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換言之,1980年婚姻法是主張,由父母雙方平等協議,共同決定子女稱姓問題,這對於計畫生育之推動有著積極的作用[16]。但從文義解釋,子女只能從父姓或母姓,不得從第三姓。[17] 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14條指出: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換言之,夫妻各方均能保留其出生姓,而非一家一姓。 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從文義解釋推論,子女從姓可由父母協議產生。但事實上,在中國選擇從母姓者,畢竟是少數。如日本學者於1980年及1983年的調查結果,從父姓者乃占多數,此調查結果顯示,中國社會仍然存在著以男性為中心之宗法觀念。為實現家庭計畫,所推行的一胎化政策,規定子女得隨父姓或隨母姓,但若人民無法除去男性中心之宗法觀念,則在強行一胎化政策的情形下,子女從母姓之機會並不太大[18]。由此可知,在中國以男性為中心的宗法觀,乃主導中國社會的價值,若只是從法的制定面規定,子女稱姓之問題,卻不能除去人民普遍的舊家族觀、宗法觀,這將很難實踐男女平權的理想。
參、民法第1059條之立法沿革 我國由於宗法社會及氏族觀念影響,傳統固有法制,對於血統關係,同姓不婚,向來極為重視,至於夫妻及子女姓氏向來沿用習慣定之。因此,清宣統三年的大清民律草案親屬篇,對於夫妻子女的稱姓,未設規定[19]。民國17年10月國民政府法制局擬親屬法草案,亦未設有夫妻子女稱姓之規定[20],這可能認為稱姓問題在民間已相沿成習,並無爭議所致。 一、民國十九年之立法 民國19年,立法院長胡漢民等人,提請中國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核定民法親屬繼承兩編立法原則,就親屬法在立法主義上最有爭議應先決者九點,提請先行決定,俾便制定原則,據以起草法律,該會於第226次會議提出討論,議決交法律組審查,該組審查完成後,提經該會第236次會議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並於民國19年7月函交立法院查照辦理,其有關姓氏部分如下: 子女之稱姓與夫妻之稱姓,於民國十九年親屬法先決各點審查意見書第二點「夫妻及子女間之姓氏」[21]為: 1.以妻冠夫姓,夫入贅妻家時冠妻姓為原則,但得設例外之規定。 2.子女從父姓。 3.贅婿之子女從母姓,但得設例外之規定。 立法院就上開立法原則交民法起草委員會遵照起草,經立法院第120次會議討論通過,國民政府於民國19年12月26日公布,並於20年5月5日施行,其通過條文內容如下: 第1000條 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1059條 子女從父姓。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男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1078條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 第1084條 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22] 就民國19年民法親屬篇之立法而言,當時對於夫妻、子女之稱姓的處理,其實只是將中國固有習俗成文化而已。 二、民國七十四年之立法 民國19年民法1059條:「子女從父姓,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依此規定,嫁娶婚之子女一概從父姓,不許有例外;僅招贅婚之子女從母姓[23],得因父母之約定從父姓(贅夫)之姓。本條立法原意認為宗祧繼承與祭祀祖先為國人所倚重,但男女平等之觀念受歐陸近代思潮所衝擊也不能忽視。為兼顧此二者,不得不以招贅婚襯托嫁娶婚,使嫁娶婚之子女從父姓,招贅婚子女從母姓,以示男女平等;惟招贅婚之子女如一律從母姓,甘願被妻招贅而不傳自己香火之男人,必然少之又少,故贅夫得約定其子女從父姓之例外規定,以因應實際之需要。 但招贅婚向來為弱勢家庭之男方,無力納聘金,只好被招贅,故為一般社會所不歡迎。此種婚姻形態,在工業時代,國民知識提高,教育普及,凡有自尊心之男子,多不願入贅女家,惟女方香火相傳,不得不期待入贅,因而招賛婚姻,少有美滿者,甚有發生婚嫁困擾,家庭糾紛等[24]。因此在嫁娶婚中,有女無男之家庭,如欲傳母姓,顯無可能。 另一方面,父母為避免只生女兒將來招贅不易,宗祧絕續,以繼承香火之故,必生子嗣而甘休。唯生男育女不能隨心所欲,其結果有時因無節制生育,而造成子女眾多,大大影響家庭計劃,增加人口壓力,與國家人口政策背道而馳。 鑑於以上理由,法務部民法修正委員會提出民法1059條之修正案為:「子女從父姓,但父母約定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25]並在說明中指出:為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並顧及國人傳統觀念,於現行法本條第一項增列但書規定,子女得約定從母姓。且贅婚制度,原為我國宗法社會之餘緒,本編第1000條及第1002已修正將贅夫之姓氏及任所規定刪除,本條第二項自亦應予刪除。 該草案公布後,各方反映紛歧,因而民法修正委員會再三斟酌後,招贅婚仍不宜刪除,因而向行政院提出之修正案改為:子女從父姓,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男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其立法理由為: 國人有於子嗣觀念,每於接連生育女孩後,為其得男,動輒無節制,不但有違家庭計劃生育之原則,且影響母體健康,增加家庭負擔。故各方反應,咸望子女亦可從母姓,以期消弭無節制生育之弊害。又正常婚姻之子女限從父姓,而贅夫之子女,則可另外約定,亦有不公。爰予修正,使正常婚姻之子女亦可從母姓。[26] 行政院將法務部所提出之該修正內容,送立法院審查會審查時,該審查會原則同意行政院之修正。但對於但書有關娶嫁婚與招贅婚之子女得另外約定姓氏,覺得不妥。其理由如下: 如應許父母雙方自行約定其子女之姓氏,其範圍僅限於約定從母或父之一方之姓,不得約定第三者之姓氏為子女姓氏,以杜流弊。[27]蓋父母如約定其子女姓氏為第三姓氏時,勢必造成姓氏紊亂,而與固有之宗族觀念不符,職是,立法院審查會乃對該草案但書修正為:但另有約定從母姓或父姓者,從其約定。為杜絕此爭議,限制僅約定從父母一方之姓。 對於審查會之修正意見,趙石溪委員引據各報所載台灣地區因姓氏紊亂所生之婚姻悲劇,認為:「姓氏的承繼是我中華民族重要的倫理道德,若子女姓氏可由父母雙方自行約定從父姓或母姓,將嚴重破壞我們老祖宗傳下來的家族制度,未來甚至使我中華民族逐漸走向混亂、萎縮、消滅之路,故一直反對子女姓氏可由父母雙方自行約定的修正意見。」[28]趙委員乃發動連署,由22位立委共同提出民法1059條修正動議,其內容共分二項如下: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第一項)。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第二項)。上述修正案,於民國74年5月24日,經院會表決通過。 此修正案通過後,解決了嫁娶婚母無兄弟,可從母姓的問題。至於非婚生子女姓氏問題,則因非婚生子女仍生父與生母無婚姻關係受胎而所生之子女,或受胎時生父與生母尚無婚姻關係,此時生父與子女無親子關係,但生母因有分娩事實,視為母之婚生子女(民1065條2項),故該子女從母姓,非婚生子女一經生父認領時(民1065條1項、1067條),發生父子關係,故子女改從父姓[29]。此時生母與生父約定子女仍保留從母姓,宜解釋為法之所不許[30],惟此時該子女之生母亦有無兄弟之情形時,得不必改從父姓,但應得生父之同意以維持母姓始可[31]。準正時亦同。 再則,養子女之姓從收養者之姓(民法第1078條),收養人有配偶者,須共同為之,收養人為嫁娶婚者,養子女從養父姓,如養母有無兄弟之情形時,亦得約定從母姓;反之,其依贅夫婚者,養子女從養母之姓,但得約定該子女從養父之姓(民1078條2項、1059條)。 三、現行民法第1059條之修正 (一)修正過程 從上述可知,稱姓之立法,深受傳統觀念的影響,要改變傳宗接代觀念亦非一朝一夕所能奏效。但事實而言,子女之稱姓,與自然血統毫無關係,故子女稱父姓或母姓,與其父或母之血親關係並不因而受影響。[32]惟法律是社會生活的規範,應隨著社會的演進及發展。因而我國民法親屬編在民國74年修正時,參酌我國固有法制、外國立法例及男女平等原則,就子女之稱姓,放寬嫁娶婚得於母無兄弟時,約定子女稱母姓。此點備受學者之批判,其原因有二,其一為從父姓(或賛婚從母姓)之原則規定,另一為第二項對於賛婚之子女姓氏約定,並未參照第一項而設父無兄弟之限制。對此,婦女團體主張應依男女平等原則,刪除其中有性別歧視之部分,改由父母自行約定[33]。為此民法1059條之修正案,足足在立法院延宕了十年。其問題在於子女之從姓涉及男女平等原則,父母權益及傳統社會之習俗,要如何兼顧?其中主要的關鍵,並非子女從母姓規定的放寬,而是修正「得由父母合意約定子女之姓氏」,若父母約定不成或無約定時,應如何解決?各方看法分歧,例如: 1.行政院之版本:父母無約定或約定不成時,從父姓。 2.婦女團體之版本:父母未約定或約定不成時,由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決定之。 3.司法院之版本:父母無約定或約定不成時,由父母抽籤決定之。 4.林耘生、李鎮楠等委員之提案,父母無書面約定且於出生登記時未能由父母共同具結選定者,依父姓。[34] 5.余政道等委員之提案,子女從父姓,但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 6.陳根德等委員之提案,爰仿日本民法第790條規定主張,婚生子女從父母之姓,由父母協議定之,但子女之出生在於父母之離婚後者,從離婚時父母之姓。非婚生子女從母姓,但經認領者得變更為從父母之姓。[35] 7.蔡錦隆等委員之提案,子女從父姓。但於子女出生登記前,父母協議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改定之。[36] 8.黃淑英、王榮璋等委員之提案,父母協議不成或未決定,則以抽籤定之。[37] 上述之各個版本,在立法院爭議中,並未能形成共識,民國96年1月8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將各委員、行政院及司法院之民法修正草案併案審查結果,提報院會公決。3月14日經葉宜津等委員協商,5月4日全院公決通過。本次修法,雖對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但前述主要難題,父母對其子女之從姓意見不一致時,應如何解決,立法院竟未能予以解決,留下日後父母為其子女之從姓問題爭吵之隱憂。 (二)現行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 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如下: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1.父母離婚者。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4.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本條文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1.父母合意子女從姓的要件 子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從母姓。子女出生後30天內應為出生登記,但遲誤此登記者,並非不能事後補辦登記。 2.父母得以書面合意變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 3.子女已成年時,得與父母以書面變更子女之姓氏。在此情形,父母之意見必須一致,否則成年子女無法變更其姓氏。 4.合意變更子女之姓氏,各以一次為限,以免姓氏變更多次,第三人之權益有遭受損害之虞。 5.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請求法院變更子女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之事由,均以父母之婚姻生活發生變故,而直接影響子女之權益時,得由公權力之法院介入,依聲請改變子女之姓氏;如父母均不存在時,由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為之。此聲請法院變更子女之姓氏,不受父母合意或成年子女與父母合意變更子女姓氏,各以一次為限制:A. 父母離婚者。B.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C.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D. 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6. 父母對其子女從姓僵持不下時,如何從姓?立法者,未予以規定。萬一父母對子女從姓問題無法妥協時,參與修法的戴東雄大法官表示:凡正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經二人之合意,得變更姓氏一次,故二人私下得以抽籤或猜拳方法,由抽籤或猜拳勝的一方先選擇子女之姓氏,然後由他方在子女快成年時,變更一次,以符合父母之願望,處理之。[38] (三)非婚生子女之從姓 舊法對非婚生子女之從姓,無明文規定,民國96年修法,增訂民法第1059條之一有關非婚生子女從姓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準用婚生子女從姓之1059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 一直以來,夫妻倆結婚以後生子,根本不用商量,上戶口時,孩子一定是隨父姓,這個傳統不知道已經延續了多少年。而做為孩子的母親,也一直沒有爭取孩子隨母姓的想法,好像孩子隨父姓是天經地義的。在原始社會,人類是以母系社會為主的,後來由於生產關係發生了變化,開始演變為父係為主,在社會生產關係中,男人有絕對的領導地位,而女性的地位低得多,這也造就了孩子要隨父姓。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婚姻法》第十六條規定「孩子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估計沒有多少女性知道這條規定。現在社會提倡男女平等,女人能頂半邊天,孩子為什麼一定要隨父姓。再說了,孩子的母親為了生一個孩子要經過十月懷胎,經歷了一番生不如死的痛苦才把孩子生下來,生下來以後好要一把屎一把尿的照顧好。有的母親的犧牲更大,本來有一個蒸蒸日上的事業,為了生一個孩子把自己的美好前程給斷送了。父親為生孩子做了什麼,而要隨父姓,為什麼不可以跟母姓,假如女性必須嫁夫隨夫,嫁狗隨狗的話,那已經是過時了。社會的進步,人類思想的解放,孩子隨母姓,我想也是社會發展的一種必然趨勢。 原文網址: https://kknews.cc/zh-tw/baby/jvoyvxy.html我兒子從母姓的心路歷程文|綠黨溫炳原(旗美社大專員) 我想要向許多致力於性別平等運動的人致謝,特別是我的太太 彭渰雯 女士。若不是她們的執著、投入與努力,民法親屬篇行之已久的「從父姓」法條,也不會有機會修改出「得由約定從母姓」的法律架構,進而培力了性別平權另一波新內涵的「從母姓運動」。 台灣小孩冠父姓冠母姓的選擇2010/08/23 16:39:28瀏覽2850|回應7|推薦8這篇是應編輯之邀,寫一篇台灣小孩的冠姓,以與中國的情況互相對照。登於2010年8月23日《旺報》:西方國家不受宗法制度文化的拘束,嬰兒出生後,要從父姓或從母姓,父母雙方可自行選擇;但在華人文化,「傳宗接代」觀念根深蒂固,姓氏則被認為是「統其祖考之所自出,別其子孫之所自分」的關鍵。因此,子女從父姓,與父權宗族觀緊緊相連,成為華人文化的「正統」。早期法律原則為冠父姓早期台灣《民法》亦規定小孩以冠父姓為原則,由「母無兄弟」及「贅夫」方為規定之例外情況,明顯可看出姓氏乃用於「宗族」的識別,且此宗族之系統,又以維繫「父系」為主、母系兄弟次之,而入贅為例外。時代變遷,性別平等的觀念漸為大眾所接受,在婦女團體的努力下,台灣於2007年立法院通過新的《民法》版本,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出生後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若已成年,「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改姓以一次為限。雖然姓氏之決定在法律上已有「男女平權」精神,但此一精神落實到生活了嗎?《民法》修改後,根據內政部統計,從2007年5月至2008年2月期間,申請出生登記者共有186772件,其中約定從母姓者僅有2465件,約占總數的1.3%,而非婚生從母姓者共5636件,占總數3%,兩者合計共占總數4.3%。可見,在台灣從母姓者仍只占極少數,顯示新法律雖賦予子女從母姓的權利,但是在現實人際關係與家庭倫理的脈絡中,父姓作為家庭延續的主軸文化,仍難以撼動。2008年,婦女新知基金會與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針對台北、高雄地區的準爸爸媽媽進行意見調查,結果發現雖有59.8%的準爸媽贊成子女姓氏改由父母約定,矛盾的是,仍有62%明確表示不會讓小寶寶從母姓,其理由依序分別是:不需要(29%)、依循傳統(26%)、傳宗接代(16%)。進一步訪問個案,讓小孩冠母姓,有許多人擔心家族族譜的建立會亂掉、母姓父姓造成一家多姓、無法再以姓氏區分血緣相近的「禁婚親」……等,排山倒海的家族壓力,使再有心讓子女從母姓的爸爸們,也因而卻步。父系中心 觀念漸受挑戰台灣家庭的組成趨向多元化之際,「父系中心」的觀念也受到挑戰,離婚、未婚、或受家暴的單親母親扶養小孩成大等情形愈來愈多。然而,原本法律並沒有賦予他們獨立選擇姓氏的權利,必須父母雙方同意,方可更改。例外情況僅有「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等4種情況,父、母、子女得單獨請求法院考慮原子女姓氏有不利之影響,由法院宣告變更姓氏。在如此條件限制下,當上一代囿於社會壓力讓小孩選擇冠父姓,下一代欲改姓難上加難。直到2010年4月,立法院通過最新的《民法》修正案。繼3年前立法修正父母可約定子女姓氏後,目前台灣法律最新的變革是:當父母無法達成子女姓氏的約定時,可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子女姓氏。此外,成年人將可以自由選擇變更從母姓或父姓,不需要父母同意。新法用「抽籤」解決了家族爭議時的困擾,並將姓氏主導權還給成年子女。今後,可以預見隨著家庭多元化,姓氏也會多元化。雖然從父姓仍是當前社會的主流,但是性別平等、尊重個人選擇,已是法律所揭示的新家庭價值。而這樣的價值,正是台灣社會的潮流。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686283姓不姓由你? 婦團:「從母姓」觀念有待加強: 多少人同意孩子随母姓?结果有点出人意料…(组图)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7/10/17/socialnews-145182.html 陸調查:逾半接受孩子隨母姓 女多於男發稿時間:2017/10/17 11:04 http://www.cna.com.tw/news/acn/201710170064-1.aspx 民法第1059條,子女姓氏條文Q&A - 網氏 - 開拓文教基金會 bongchhi.frontier.org.tw/archives/11396/comment-page-1 2010年6月28日 - 答:依照民法第1059條的規定變更姓氏後,並不影響與父親或母親間的親子關係,所有依照民法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也都沒有改變,子女並不因從母姓後就失去對父親的繼承權,父親也不因孩子從母姓後,老年時就喪失請求子女扶養的權利。少子化以後,獨生子與獨生女愈來愈多,祭祖方面的觀念也應該隨社會變遷產生 ... 子女要改從母姓(101年7月10日) 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1155 為何從母姓? 夫妻約定子女姓氏的影響因素調查http://pam.nsysu.edu.tw/ezfiles/102/1102/img/1494/890325282.pdf 摘thy回格友Anita (anita2033)的覆文 社會由女性和男性共同組成,家庭亦然,所以應該 平權 。婚姻幸福來自 平等尊重!但權力是爭取得來,女權應該還有提升空間,須繼續爭取。很對,也很幸福! (anita2033)平順又滿足重親長與賢伉儷之所願,誠屬幸福人生!可喜可賀!"抽豬母稅"一辭雖是名辭也是形容辭,儘管有些不雅,但屬通俗語彙。下文摘錄供參:傳統臺灣社會之所以上演抽豬母稅的攻防,將「子女跟誰姓」看的無比重要,說到底,還是因為香火的承繼的老問題,而子女從母姓被喻為抽豬母稅,實對女性有貶抑的成分。現代社會思想不斷地進步,傳承香火的觀念雖然較為平淡,子女姓氏的問題還是引起相當大的關注,以往子女無條件從父姓的慣習受到檢討,婦女新知基金會大力鼓吹「子女姓氏由父母共同約定,約定不成,抽籤決定」的意見,就是希望法律能正視小孩從母姓的可能與權益。 摘自https://women.nmth.gov.tw/information_47_39674.html 轉line文:女人小時候花錢的時候在娘家 長大會賺錢的時候在婆家
小時候需要人照顧的時候在娘家
長大後會照顧别人的時候在婆家,
一輩子虧欠了娘家,
却不一定能感動婆家,感恩父母!
上圖from https://www.snsnb.com/a_jkby/index.php?page=170 上圖from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7/10/17/socialnews-145182.html 上圖from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7/10/17/socialnews-145182.html 上圖from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7/10/17/socialnews-145182.html snflwrhy的尋思探討空間的文章和留言簿中所po出 取自網路、報章、雜誌之文摘、影音配樂和圖像、語法、照片等, 若屬侵權,或有任何不妥,敬請留言或回應賜知,隨後當即撤除.感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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