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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新知 NEW!! 105年7月起上路的四大食品安全管理新制要求
2016/08/05 13:57:55瀏覽122|回應0|推薦0

若您的產品是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添加氟的鹽品、雞蛋產品、含牛樟芝的食品,那麼以下資訊您要注意了!

一、 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1. 增列強制標示項目(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及糖含量)。
2. 標示格式、單位及數據修整方式一致化。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以「每100公克 (或大卡)」及「每100毫升」標示;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每100公克(或毫升)」標示,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3. 強化並明確訂定營養標示值與實際檢測值之誤差允許範圍。

二、 食用鹽品之氟含量標示規定
添加氟化鉀及氟化鈉之食用鹽品
1. 開放於小包裝家庭用食鹽使用,用量以氟離子計200 ppm以下。
2. 氟化鉀及氟化鈉之添加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且品名應以「氟鹽」、「含氟鹽」或「加氟鹽」命名。
3. 食品標示內容應註明醒語:「併同使用含氟鹽及氟錠前,應諮詢牙醫師意見」及「限使用於家庭用鹽」,並應於產品包裝上之營養標示欄位內標示產品之總氟含量。
4. 得於包裝上宣稱標示「可幫助牙齒健康」。
5. 醒語標示字樣之字體,其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四毫米且其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

三、 標示雞蛋友善生產系統
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雞蛋產品如經認證為友善生產系統,則應依實際生產系統標示為「豐富化籠飼友善生產系統」、「平飼友善生產系統」或「放牧友善生產系統」。

四、食品使用之牛樟芝原料應事先備查
食品使用牛樟芝為原料時,食品業者應具備該原料之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規格及90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上市前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若違反以上的法規規範,將會有相關罰則。

本文內容來自 http://www.e-sinew.com/shownews.php?storyid=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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