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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新知) 「霸王條款」判無效 房仲業震撼彈
2014/10/06 10:39:51瀏覽574|回應0|推薦0

   

「霸王條款」判無效 房仲業震撼彈

 

屋主委託房屋仲介售屋時,房仲公司在委託銷售契約中

都會有這樣的條款「委託銷售期間內,委託人如拒絕以

本委託條件與房仲所介紹對象成交者,仍應支付服務費

給房仲」,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認為,房仲業此一

「霸王條款」剝奪賣方的賣屋決定權,對賣方不公平,

違反消保法,應屬無效。

過去這類官司,法院根據契約條款都會判決房仲勝訴,

但最近司法實務上有了不同以往的新見解。高院認為,

房仲扮演「居間者」角色,必須買賣契約成立後,居間

者才能請求報酬;但房仲在委託銷售契約的「霸王條款」

卻規定,不管買賣契約是否成立,只要賣方違反

「霸王條款」即應給付佣金,這種條款應屬無效,

判決房仲敗訴。法院的新見解引起房地產市場震撼。

高院指出,委託銷售契約的法律性質為「居間契約」,

房仲是居間人,因買賣契約成立而請求報酬,但房仲在

委託銷售契約中卻規定,「買方願依委託條件購屋,賣

方不得拒絕,否則即應給付服務費」,已剝奪賣方優於

委託條件或選擇交易對象的自由,對賣方不公平,違反

民法居間契約的規定,也違反消保法,應屬無效。

本案起因於一家房仲公司為客戶仲介銷售其新北市的

二戶房屋及停車位,委託底價為五千一百六十萬元,

房仲找到高姓買家願以五千一百七十萬元購買,高姓

買家簽下議價書,付出一百五十萬元斡旋金後,雙方

約定碰面簽約。

房仲指出,賣方後來屢藉詞推託,始終不肯簽約;

賣方則辯稱,買賣雙方約定碰面,當天高女卻未出現,

因此未簽約。

房仲公司引用委託銷售契約認為,高女的出價既然高於

賣方委託銷售的底價,並經賣方蓋章確認,雙方的不動

產買賣關係即成立,賣方應依約支付成交價的百分之三

共一百多萬元的服務費給房仲。

高院判決房仲敗訴,全案定讞。法官指出,賣方簽約

委託銷售,目的在透過房仲介紹,以取得較有利條件

再決定是否售屋,如果房仲不論磋商結果是否符合賣

方利益,即以委託條件強令賣方選擇接受或給付服務

費,對賣方不公平,也不能達成委託契約目的。

法院指出,這種定型化契約的「霸王條款」違反誠信

原則,剝奪賣方賣屋的最後決定權,對消費者顯失公

平,違反消保法規定,應屬無效。

願慈悲的諸佛菩薩﹑仁慈的耶穌基督護持你
阿擂西蒙あれしもんAresimon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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