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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8 08:34:10瀏覽559|回應0|推薦1 | |
桃園縣蚵間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第 一 條 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桃園縣蚵間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 以下簡稱本規定 ) 。 第 二 條 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三、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四、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第 三 條 本校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若委員有涉入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事,應予迴避。 第 四 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 五 條 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定期檢視校園整體空間規劃與設施使用,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第 六 條 本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第 七 條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 八 條 本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第 九 條 本校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提供必要之協助,包含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並採彈性措施,進行補救教學,協助其完成學業,提供相關輔導及生涯規劃。 第 十 條 本校教職員工之研習進修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第十一條 本校之考績、申評、教評 3 項委員會之組成需符合性別比例。 第十二條 本校需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課程或活動至少 4 小時。 第十三條 本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第十四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並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第十五條 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並建立事件處理流程。 第十六條 本校於發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鼓勵事件受害學生提出申請調查,並於調查處理期間採取必要處置,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第十七條 本校於事件調查完成後,確實執行懲處或追蹤輔導、進行加害人通報並建立加害人檔案資料。 第十八條 依校安通報系統之通報數據檢視當年度之家庭暴力案件或性侵害案件並完成責任通報。 第十九條 本規定經性平委員會通過,呈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桃園縣蚵間國小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100年9月6日性別平等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100年9月7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研擬本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負責事件之調查處理。 三、本校各處室應積極推動學生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及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參加人員給予公假或公差假登記。 (三)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四)鼓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五)辦理本校教職員工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時,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課程。 四、防治課程、教材等教學相關事項,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情事等事項,由本校教導處負責辦理,並由人事室協助辦理。 本校教職員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二)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若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 五、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政策宣示等事項,由訓導組負責辦理,本校各班導師應加強指導學生。 本校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六、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蒐集及建置由本校教導處負責,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七、由總務處負責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安全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八、學校應於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24小時內向上級機關通報,訓導組應循校安系統向本市教育局通報;訓導組應填妥「性侵害犯罪通報表」以線上通報或書面通知「臺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或任何知悉有構成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檢舉人,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本校訓導組申請調查。 十、申請(檢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申請調查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檢舉)人填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向學校訓導組提出: 1.申請(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2.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事實內容。 4.相關證據事件之事實及內容。 (二)申請(檢舉)人如以口頭申請,本校訓導組代其填妥申請書,經向其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檢舉)人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必要時,得先行以口頭申請,並於二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四)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 十一、本校受理事件與調查、申復、救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事件之受理 1.訓導組於收件後,得就事件有無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法定不受理事由進行初步審查後,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即不再受理同一事件之申請(檢舉)。 2.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四)不受理之申復 1.申請人(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訓導組提出申復;其以口頭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2.訓導組接獲不受理之申復後,學校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案確定後三日內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五)調查處理 1.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依本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至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另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2.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3.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4.調查小組置發言人一人。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主任委員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5.調查報告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本校提出報告。 6.本校應於接獲事件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規定議處,並將調查報告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同時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並責令不得報復。 7.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六)救濟程序 1. 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訓導組申復。 2.訓導組接獲申復後,應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3.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4.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5.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6.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7.審議小組認定申復有理由時,應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如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並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8.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調查之。 (七)本校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八)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如涉及申訴事項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其迴避。前項迴避與否,得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定之。 (九)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接受心理輔導。 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十一)本校輔導老師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並於必要時協同相關處室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所需費用,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之。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法為調查處理。 (十二)輔導老師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暨本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立檔案資料,由專人負責保管,並依本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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