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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納稅人保護杜絕查稅民怨
2010/01/29 02:04:10瀏覽421|回應0|推薦1

財政部日前召開新春記者會擬訂了「99年加強查稅作業計畫」,將針對使用個人發票報公帳、利用假捐贈逃漏稅的非法漏稅者嚴格查稅。本於租稅公平原則,筆者肯定財政部加強逃漏稅之決心,同時也提醒財政部務務須敦促所屬稅捐稽徵人員,遵循新頒布實施之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要點」,避免徵納雙方之爭議,徒增民怨與行政救濟程序之負擔。

過往基層稅務員在查稅時,往往僅憑自己的觀點勾稽漏稅項目後,直接開出補稅單及罰鍰給業者,業者若有不滿則拿稅單申請申復,申復被駁回時,便只能循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由於稅單產生前,業者幾乎毫無解釋的機會,以致於有爭議之稅單往返於行政救濟程序中,延宕數年而未能解決之情事時而有之,令納稅人疲於奔命而怨聲載道。尤有甚者,由於逃漏稅在五年內必須完成稽查提報,基層查稅員慣於查察幾年以前之漏稅,如業者不鉅細靡遺地保存相關資料,在舉證上相當不利。更何況今年查稅之重點為「用個人發票報公帳」及「假捐贈逃漏稅」在實務之認定上爭議空間很大。

根據新修「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要點」第11-5條:「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影響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出具委任書。被調查者或其代理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接受調查或備詢。」亦即稅捐稽徵機關在開立稅單前,應先進行實質之調查,對於爭議之標的與業者進行溝通了解確立後再開稅單。

如財政部能要求所屬嚴格遵循此一新增條文,保障納稅人權益,避免無謂之爭端,相信更能讓人民肯定財政部之用心,李述德部長之租稅理想:「政府收稅心安理得,人民繳稅心甘情願」才可望達成。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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