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1/23 01:07:27瀏覽335|回應0|推薦0 | |
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全力保護專章雖已頒布,但卻仍暗藏許多解釋不清之處,亟待全民及法界人士一起來把關,杜絕國稅局違法亂紀,將法規朝向不利於納稅人方向做解釋而產生糾紛-版主有感 取材自中國時報 九十九年一月六日總統公布增訂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該次的修法原本是為保障納稅義務人而增訂的條文。乍看之下似如章名係為保護納稅人之權利;然而,從字面文義反推解釋卻可能導出可怕又可惡的修法結果。 即稅捐稽徵機關的稅務人員如「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如威嚇取供甚或刑求逼供,只要證明其查得的係事實並與租稅構成要件或違章裁罰要件該當時,仍得作為課稅及裁罰的依據。日後即使稽徵人員受刑事追訴,其機關並因而被請求國家賠償成立,稅捐稽徵機關仍得以不法取供的納稅義務人之陳述作為課稅之依據,將會是多麼可怕的境地。真不知本次修法是在保護老百姓還是在保護稅捐稽徵機關。 如果真有誠意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利,其條文應該是正面明白規定為「稅捐稽徵機關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依據。」資以宣示財稅機關應依法行政;或可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之規定予以修正。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