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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9 00:01:19瀏覽311|回應0|推薦1 | |
前些日子媒體報導:名模林志玲92到94年逃漏稅敗訴,必須補稅千萬,日前她向立委陳情奏效,財政部16日晚間和模特兒經紀公會達成共識,未來模特兒可以依照「執行業務所得」報稅,林志玲與財政部的爭議可望解套。這些事件令人想起陳長文大律師在今年初追討國稅局溢收15年房屋稅官司敗訴事件,最後亦是在立委關切下,迫使國稅局修改「修改稅捐稽徵法」而解套。表面上似乎是財政部修法釋疑、與民為善,但實際上若深入分析保障人民權益的相關行政法規,不難發現此二案稅捐稽徵單位存在著許多濫用職權、侵犯人權的事實,卻死不認錯,最後財政部礙於國會議員強烈關切,下不得不打圓場讓稅捐單位下台階。 陳大律師在國稅局「修改稅捐稽徵法」後,雖獲得全額退稅,但是陳大律師仍堅持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其所堅持的是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早已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既然當初稅單是稅捐稽徵處開的,不是納稅義務人呈報錯誤,而是稅捐處行政處分錯誤,自當本於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意旨,主動退還全部稅款,不能硬說成老百姓錯誤,讓老百姓吃了暗虧在先,卻又說人活該倒楣,沒有早一點發現,實在說不過去。 同樣的情況在林志玲的欠稅案件上,國稅局也有類似讓老百姓吃暗虧的情形存在,國稅局對志玲92到94年的收入,開立補稅單與罰鍰總計超過上千萬,雙方主要的爭點在於國稅局認定志玲的收入為薪資所得,而志玲卻認為是執行業務所得,造成同一筆收入其應納稅額差異甚大。林志玲可以說是演藝界的模範生,她的所得都誠實申報,且其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也已行之有年,從來沒有問題,為何國稅局卻在去年開始用薪資所得認定她的收入,令人十分不解,甚至懷疑有國稅局是否為增加稅收而巧立名目,濫用行政裁量權,似也違反了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之立法精神。 由於人民與行政單位有爭議時,往往處於劣勢,因此為了防範行政單位假借職權欺壓百姓乃在法律上明訂保障人民的法條,如行政程序法第八條、第117條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令亦再次強調「信賴保護原則」之意旨。然而國稅局為了增加稅收,不顧法律保障人民的條款,濫權違法欺壓百姓之事實卻屢見不鮮,難道政府因財政困難,便能坐視國稅局明目張膽的違法犯紀嗎?難道無所不用其極增加稅收的稅務人員就可得到獎勵嗎?難道沒有林志玲、陳長文的名人光環的老百姓,只能任稅捐稽徵單位予取予求嗎?歷年來多少朝代的衰亡皆是當權者橫徵暴斂所致?在此呼籲有關單位應主動加速稅務革新,使其符合公平正義之原則,讓老百姓免於生命財產權被剝奪的恐懼,否則在不公不義的稅政下,埋下民心背離之惡因,其後果絕非當權者所樂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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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