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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9 22:37:24瀏覽271|回應0|推薦0 | |
61年前的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宣言中載明:人皆生而自由平等,沒有任何人可以取走他人的人權,而且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在未證明有罪之前,人人都是無罪的,可見人權的保障,早已經是普世的價值。 然而看到台灣的司法:選擇性辦案、濫權起訴、未審先判,嚴重侵害人權,比比皆是,令人痛心。因檢察官的違法濫訴,戕害人權,不但苦了當事人,最後冤獄賠償也由全民買單,檢察官卻一點也不用負責,真是毫無公理正義可言,難怪馬總統曾提到國內的人權侵害案件中有70%來自於公務單位,而對人權造成嚴重傷害,讓人民對政府失去信心。 今年中國人權協會公佈台灣十一大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其中「司法人權」的指數位居倒數第二名,而且從最近六年(2004-2009)各階段司法人權保障指數來看,都在逐年下降,可見人民普遍對司法失去信心,因此期望保障人權不是靠嘴巴說說而已,而是要真正落實執行,人民才有幸福可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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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