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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5 12:09:12瀏覽511|回應0|推薦3 | |
◎佛法從恭敬中求得之二 佛說比丘(尼)眾學戒法: 人坐己立,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86條) 人臥己坐,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87條) 人在座,己在非座,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88條) 人在高座,己在下座,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89條) 人在前行,己在後行,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90條) 人在高經行處,己在下經行處,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91條) 人在道,己在非道,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92條) 人持杖不恭敬。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96條) 人持劍,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97條) 人持鉾,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98條) 人持刀,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99條) 人持蓋,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100條) * * * * 經云:「法施如日,財施如燈。」故知法施是尊是貴。 雖說「小小戒可捨」,然一分恭敬,得一分利益;十分恭敬,得十分佛法益。慢僧、慢法、慢教、慢師.......自得罪報,於佛法無有是處,敗壞佛法。說者不為名聞利養故、不犯威儀,為利病者生慚愧心、喜悅心,希望病差,無有恐畏,得為之說法;受者應恭敬師長,無有惡(二)心,為解脫、安穩、涅槃、斷愚癡、度生死流,當以法為師,發心生淨信,虛懷寂靜聽,貪瞋癡念息,心平敬師尊。 當知,聽者說者均具禮儀,恭敬於法,自他兼利,如法而行,能獲功德,自得大利。於佛法有增益安樂。 (以上,摘要自四分比丘尼戒本及註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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