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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01 22:39:48瀏覽241|回應0|推薦5 | |
首先,我想為「法律漏洞」做出釋義。原本法律是用以規範個人或團體立身處世的基本守則。凡是言行舉止超出這個基本規範的,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處分和檢驗。
依理類推,「鑽營法律漏洞」意味著個人或團體為了私利,遊走於法律邊緣,未能明確受到法律條文規範之處。事實上,在法律人的專業素養中,是不存在有這個專有名詞的,然而現代人在眼睜睜看著他人藉著「鑽營法律漏洞」,謀取小我私利之餘,難免心生憤慨不平,是故套用這樣的專有名詞啊!在此我想舉個近在眼前的簡單案例,以供大家做為參考: 憲政體制的漏洞!? 依稀記得小時候聽聞社會上的有力人士,諸如縣市議員和國大代表,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偶有發生為圖一己私利,鑽營法律漏洞的現象。晚近執政黨大力倡導正名制憲,為台灣量身打造一部合時、合宜、合用的國家憲法。我以為他們心中不是茫然無知當前憲政體制的漏洞,而是早就已經在不知不覺間加以利用,努力剴人民的油水。 回顧整部中華民國憲法,明訂有關總統、副總統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換句話說,自國家正副元首以降,所有的皇親國戚和總統府秘書事務人員,皆無須對國家人民負起權利義務關係。如今為患最烈的一妻、一婿、二秘和三師,恰巧就是圍繞在總統權力核心最近的一層人事關係,卻可以明張目膽,狐假虎威的利用原本和自己社會地位毫無關係的權力影子來進行貪污、舞弊的政商勾當。 做一個政治人物到了這個地步,已經不是既往的巧取法律漏洞的層次,而是進一步豪奪憲政缺失的問題了!國家憲政體制遭此前所未有的破壞,真可謂台灣民主化運動以來的最大諷刺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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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