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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寶 典四、懷孕保護
2009/06/24 18:31:21瀏覽544|回應0|推薦1
61.懷孕時的工作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對懷孕婦女的工作時間作了一些規定,即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懷孕婦女於晚上十點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另外,根據勞基法第五十一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的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因此,妳不但有權利拒絕深夜加班的要求,妳還可以向老闆要求改調較輕鬆的工作,老闆不得拒絕,更不能因此而調降妳的薪水。不過,若妳希望以「彈性工時」的方式,變動上下班的時間,以配合懷孕的生理狀況,目前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妳只好盼望在立法院審議的兩性工作平等法能早日通過!

 

62.產假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而所謂的「分娩」是只要有生產的事實即算,無論小孩是第一胎或第二胎,生出來是活產或死產,是婚生或非婚生。違反此條規定,根據勞基法第七十八條,將處三萬元以下罰金。另外,要提醒妳一點:倘若妳在公司已待滿六個月以上,那麼請產假這段期間的薪水是照給的,即使不滿六個月,也可領一半的薪水。

 

63.流產假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倘若妳的資格符合請流產假的要件,即使之前已請過一次,妳仍可要求第二次的給假。因勞基法對於流產假的給予是因事實的發生與否來認定,並未限定給假次數、請假者結婚與否。與對產假的規定相同,受僱女工若工作滿六個月,流產假期間薪水照給,未滿六個月,薪水減半。不過,妳若懷孕不滿三個月流產,按現行勞基法規定,並沒有四週的流產假。妳只能以病假或特別休假的方式,在家休養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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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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