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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寶典六、繼承
2009/06/24 16:31:33瀏覽539|回應0|推薦2
42.配偶的繼承權

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因此,先生死亡,太太理當擁有先生遺產的繼承權。只是配偶的應繼分會因與不同順序的繼承人同為繼承人時,而有不同。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如果太太跟子女同為遺產的繼承人時,太太與子女平均分之。倘若是跟公公與婆婆、或者跟丈夫的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時,太太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假使是與丈夫的祖父母同為繼承人時,太太的應繼分為三分之二。如果丈夫死亡時沒留下子女,他的父母、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又都不在了,那麼太太的應繼分就是遺產的全部。

 

43.兒女的繼承權

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分男女,都是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兒子女兒皆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此外,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因此,兒子的應繼分並不比女兒多。有些女兒在結婚之際,被父母要求立下拋棄繼承的約定。其實,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拋棄繼承必須是在知悉繼承之時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父母還活著,繼承當然不發生,這樣的拋棄繼承當然無效。此外,若父母重男輕女在遺囑中聲明財產只給兒子、不給女兒,女兒也可以主張該遺囑違反繼承之「特留分」規定。

 

44.配偶死亡時負債,另一方如何處理

先生死前留下大筆債務,太太要「夫債妻還」嗎?當然不必。太太可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拋棄對先生遺產(包括大筆債務)的繼承權。不過拋棄繼承是有時間限制的,想要拋棄繼承的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也就是說,太太必須在知道先生死亡後的兩個月之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否則太太就真的繼承先生留下的大筆債務,真的要「夫債妻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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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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