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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寶典五、父母子女
2009/06/24 16:18:09瀏覽615|回應0|推薦0
36.子女跟誰姓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子女原則上從父姓。除非妻子無兄弟,夫妻才可約定子女的姓氏。如果是在招贅婚,子女原則上從母姓,但可任意約定子女從父姓。

 

37.子女認領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也就是說,非婚生子經生父認領後,生父對其即負扶養義務;倘若生父不願承擔其教育與生活費用,生母可代小孩起訴要求生父負責。另外,很多未婚媽媽都擔心,孩子經生父認領後,監護權會不會因此而歸生父所有?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之一,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之監護權歸屬,準用判決離婚的規定。生父與生母可彼此協議監護權之歸屬,若協議不成,可訴請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38.子女收養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被收養者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滿七歲以上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此外,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親屬編修正以後,收養都應聲請法院認可。那麼,父母可以片面地決定小孩是否應該出養、該給誰收養嗎?根據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滿七歲之兒童被收養時,兒童之意願應受尊重。兒童堅決反對時,除非收養是唯一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選擇,否則法院應不予認可。又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也規定,父母對於兒童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後,如果認為收養確實符合兒童的利益,也應予認可。

 

39.被父母遺棄

遺棄小孩,在刑事上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小孩因被遺棄而死亡,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重傷,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根據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條,小孩的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福利主管機關、或機構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父母親的親權、另行選定監護人。

 

40.被子女遺棄

子女遺棄年老力衰、無謀生能力的雙親也是一種犯罪行為,它構成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雙親因被遺棄而死亡,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還規定,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外,根據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老人被子女遺棄導致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老人福利機構可主動或由老人申請短期安置。倘若老人要對子女提出告訴,主管機關也會提供協助。

 

41.小孩管不好要負的責任

小孩管不好,父母的確要負責任。根據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小孩管教不好,侵害他人權益時,父母是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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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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