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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16 16:56:45瀏覽410|回應0|推薦0 | |
第 一 條、本組織辦法依據本協會組織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社現任「嚮導」、「高山嚮導」,合稱「嚮導群」。 第 三 條、「嚮導群」目的為促進山野活動推行、輔助會務發展、負起山野活動中領導、服務、人員訓練與安全之責。 第 四 條、「嚮導群」以「嚮導群會議」為最高決策機構,以執行會議之決議為依歸,並遵行各項有關規定。 第 五 條、「嚮導群」設置嚮導群長一人,由嚮導群會議之高山嚮導群中互推並表決通過。 第 六 條、「嚮導群會議」之會期、內容及程序: 會期:一年定期四次,嚮導群長為會議召集人。 內容及程序: 1. 檢討上一季活動並給予獎懲。 2. 安排下一季活動。 3. 專案活動、訓練活動之安排。 4. 嚮導晉級與降級,高山嚮導任務提示。 第 七 條、嚮導群長之資格、權利與義務。 1 資格:必須為最高峰高山嚮導群成員(備取中亦可)。 2 權利: 3 義務: 3.1 召開嚮導群會議:安排每季活動包括(高山活動、訓練活動、郊山活動、專案活動等);人員獎懲(將活動後狀況整合,提示合適處理方式,提報理事會。 3.2 活動公文審核:審核各項活動的人為與自然因素,決定開隊與否。 3.3 高嚮證:與其他高山嚮導共同審核、統一由嚮導群長辦理、 第 八 條、高山嚮導群之資格、權利與義務。 1 資格: 1.1 四次隔夜活動。二次訓練活動。 1.2 定期參加嚮導群會議。 1.3 自行提出申請並採自然淘汰制 (即不符合要求者,自動取消其資格 )。 1.4 五鐵測驗:以聯誼性質舉辦,由五位嚮導成員擔任評審,未達標準者列入淘汰順位 2 權利: 2.1 可依個人意願,自由開隊。 2.2 可申請國家公園或生態保護區之許可。 2.3 可租借器材。 3 義務: 3.1 實際支援最高峰活動。 3.2 審核嚮導晉級。 3.3 參加嚮導群會議。 第 九 條、嚮導之資格、權利與義務。 1 資格: 1.1 每年二次中長程活動。 1.2 一次訓練活動。 1.3 自行提出申請並採自然淘汰制 (不符合要求者,自動取消其資格 )。 2 權利: 2.1 可依個人意願自由開隊。 2.2 可在高山嚮導的隊伍中擔任領隊。 2.3 參與高山嚮導晉升。 3 義務: 3.1 實際支援最高峰活動。 3.2 參加高山嚮導晉級。 3.3 參加嚮導群會議 第 十 條、活動領隊之資格、權利與義務。 1. 資格:最高峰嚮導、高山嚮導。 2. 權利:可自由運用活動剩餘收入。 3. 義務:擔負隊伍安危與刑責,提出各項山野活動附件。 第十一條、活動管理辦法: 1 活動前: 1.1 除嚮導群會議之正式活動可由秘書長代寫對外公文,其餘臨時性活動或活動內容更動者,一律由開隊領隊於辦公時間內完成行政作業。 1.2 開隊領隊填寫活動公文、附件 ( 活動計劃表、活動申請書、隊員名冊、器材申請表 )。 1.3 開隊領隊活動費用預算,請於活動申請書中詳列,若於活動中,產生不可抗之費用增加,請自行於活動中向隊員收齊不足之費用。 1.4 協會辦公時間 ( 每週三、五,晚上07:00~09:00 ) 1.5 開隊領隊於活動提出或異動後,必須向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嚮導群長)取得活動申請書上之認可,方可對外公開報名。 1.6 高山活動協辦部份: 1.6.1 代辦公文、入山證及生態保護區許可,每人200元。 1.6.2 代請最高峰高山嚮導: 1.6.2.1 僅隨行,1500元/天。 1.6.2.2 安全維護,500元/天。 1.6.2.3 食宿安排,500元/天。 1.6.2.4 節目安排,500元/天。 1.6.2.5 訓練安排,1000元/天。 1.7 注意事項: 1.7.1 如遇颱風或坍方…等天然災害者,酌情順延或取消。 1.7.2 野外活動均需辦理平安保險。 1.7.3 高山或隔夜活動報名繳費完畢,因故不能參加者,請於出發前二週提出,並扣三成手續費,其餘一律不退費。 1.7.4 活動領隊所提出的報名、集合時間地點、預定行程,未經公佈,不可任意更動。 1.7.5 每個活動,皆須設留守人一名,並保管其活動相關資料,於活動後確認活動平安。 1.7.6 報名截止日期未特別說明者,高山活動於出發前十四天,隔夜活動於出發前七天,郊山活動於出發前二天。 1.7.7 活動收費方式未特別說明者,高山活動於行前會議時收齊,隔夜活動於行前會議時收齊,郊山活動於出發當天之集合時間內收齊。 1.8 活動宣傳: 1.8.1 由開隊領隊將活動訊息製成DM,以郵寄或傳真方式傳達予各小隊隊長、協會辦公室(或EMAIL)。 1.8.2 開隊領隊須負責所開活動之成敗。 1.8.3 活動之訊息,將刊登於每季會訊中及每月活動通知。 1.9 器材租借辦法: 1.9.1 若為嚮導群會議中所提出之活動者,有優先使用權。 1.9.2 非以最高峰名義出隊者 ( 含代辦者 ),毀損者原價賠償,器材租借如下: 1.9.2.1 帳棚、鍋具、爐具、燈具,每天50元。 1.9.2.2 無線電、主繩,每天100元。 1.9.2.3 其他協會器材、書籍,每天5元。 1.9.3 器材之借出與歸還時間,須在協會之辦公時間,並經值班人員簽收後,方可借出與歸還,若無值班人員簽收導致遺失或損壞者,由該活動領隊負責賠償。 2 活動中: 2.1 隊員參加活動時,請聽從領隊指示,未經同意,不得撘便車或脫隊自行行動,如因而發生意外責任自負。 2.2 領隊必須於出發前,提示預定行程,並於活動中徹底掌握隊員人數、行進去向。 2.3 活動領隊須負責隊員之安危,否則遭遇事故之刑責由活動領隊自負。 3 活動後: 3.1 由開隊領隊負責所有歸檔文件 ( 活動前之公文、經費收支表、照片十張、行程紀錄、檢討建議書 )。 3.2 繳交協會費用予會計,數額以開隊活動收費之10 % 計算。 3.3 活動後未歸檔與繳費者,禁止開隊與帶隊,直到歸檔與繳費完成後恢復。 第十二條、聯誼活動:由各小隊於每年三月之嚮導群會議中,排定每年、每月之固定時段,於協會辦公室舉辦吃湯圓、元宵猜燈謎、慶生…等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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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作|散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