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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03 16:28:15瀏覽2144|回應0|推薦0 | |
經濟部 公告 主旨: 98年度經濟部創新連鎖加盟展店計畫補助申請,自98年7月30日起至98年8月20日止受理申請。 一、 申請適用範圍: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以申請一案為原則。 (一)連鎖總部。 (二)曾獲政府補助並結案之創新研發計畫業者。 二、 補助之申請計畫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連鎖總部提出已完成創新規劃(新品牌、新服務商品、新行銷模式、新經營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等)之展店計畫。 (二)連鎖總部提出具新服務商品、新行銷模式、新經營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之創新計畫及展店計畫。 (三)曾獲政府補助並結案之創新研發計畫業者(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或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就其成果推展,提出應用創新成果之展店計畫。 前項各款之展店計畫,每店僱用人數須達五人以上,補助之店數上限為十店。 三、 補助款之申請: (一)計畫經費區分為政府補助款及業者自籌款二項,政府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 (二)依補助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申請計畫,每一新設展店,補助新開店主新臺幣五萬元,新開店主須自籌新臺幣五萬元,但展店計畫總補助款申請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補助科目範圍限審核通過計畫之人事費。 (三)依補助要點第三點第二項申請計畫,申請創新計畫補助款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連鎖總部每一新設直營或加盟店,補助新開店主新台幣五萬元,新開店主須自籌新台幣五萬元,創新計畫及展店計畫總補助款申請上限為新台幣二百伍拾萬元。 經費編列原則: (一)連鎖總部補助項目: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研發設備維護費、技術移轉費、差旅費、首次行銷廣宣費。 (二)展店者補助項目:人事費。 四、 計畫期程:計畫經核定後,其計畫開始日可溯自計畫申請當日起算 至 98年11月30日止。 五、 送件地點:臺北市中正區 10015福州街15號經濟部商業司8號櫃台。 六、 上網查詢:計畫之申請作業手冊及計畫書格式等資料,請至網址 http://gcis.nat.gov.tw/neo-s「文件下載區」查詢下載使用。 七、 洽詢電話: 02-2701-1769分機231~239。 備註:收件日期認定: 1、 親自送件或非透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掛號郵寄者,以本部收文日期為準。 ◎經濟部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至17:30 2、 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掛號郵寄者,以郵局受理時間為準。 http://gcis.nat.gov.tw/news.jsp?type=1&sno=2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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