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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號公報上路 迴轉利益須提特別盈餘公積
2011/04/07 20:49:21瀏覽573|回應0|推薦2

引用文章34號公報上路 迴轉利益須提特別盈餘公積

34號公報今年上路,過去多提呆帳損失準備的銀行,今年可能會產生迴轉利益,為避免這些突然新增的利益,分配到股東口袋,金管會決定要求銀行須全數提特別盈餘公積,不能列當期損益。

據了解,若以金管會當初依98年數字估算結果,大約有十家銀行,有可能出現沖回利益,必須依金管會規定,全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因應今年上路的第34號公報,金管會去年發布修正銀行資產損失準備提列辦法,從今年起,銀行正常放款必須提列0.5%的呆帳損失準備,金管會預估全體銀行因此須增提260億元損失準備。

金管會昨(6)日表示,從今年開始,全體銀行須提列的損失準備是會增加,但並不是所有銀行都會增加,有部分銀行因過去採取較保守的作法提列較多的準備,新規定上路後,須準備的提列反而減少。

如果去年底以前提列的準備,高於今年第一季開始依新規定須提列的準備,多出的部分,就會產生迴轉利益。

為避免這些迴轉利益,直接列為當年度損益,被分配掉,金管會上周四(31日)特別預告一項新規定草案,明訂銀行因34號公報新規定上路,帳列備抵呆帳高於公報規定應提列的減損金額,所產生迴轉利益,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包括須依證交法第41條規定,將這些迴轉利益(稅後),提列相同數額的特別盈餘公積。

證交法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對於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得以命令規定其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的特別盈餘公積。

金管會表示,這是首度引用證交法第41條規定,要求銀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前也曾依41條規定要求證券商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銀行則是首次。

至於這些特別盈餘公積的用途,金管會也規定,銀行對於這些特別盈餘公積的使用,有虧損者,可以用來填補虧損;或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50%,可以比照法定盈餘公積,用以撥充資本。

金管會新規定,除適用銀行,也適用信合社。信合社則是引用信合社法第24條規定,要求信合社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2011/04/07 經濟日報】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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