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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8 17:29:40瀏覽781|回應0|推薦0 | |
何謂特殊境遇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 4 條 一、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 二、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 三、 家庭暴力受害。 四、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 六、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 七、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 ,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獨自扶養十八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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