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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010/06/28 18:50:19瀏覽343|回應0|推薦0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經工字第09904603800號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現行規定

一、 當事人及審閱期間之規定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甲方審閱____日(不得少於三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契約書人
(線上遊戲使用人名稱)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線上遊戲公司名稱)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說明

 
按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之簽訂已電子化,消費者以網頁上點選「我同意」之方式締約,實務上已無需雙方當事人簽章,爰修正文字用語。
 
 
按網際網路普及,業者與消費者透過網路聯繫已屬平常,爰增定電子郵件為雙方基本資料之一,另業者之網址亦應提供以利消費者查詢。
 



二、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
遊戲服務之申請,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說明

按無行為能力人,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及代受意思表示,爰修正文字用語。



七、 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乙方或為乙方經銷遊戲套件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

前項情形,乙方或為乙方經銷遊戲套件之業者應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


說明
一、 按目前一般社會大眾之消費習慣及交易模式,消費者購買商品後欲退換貨時,均會攜帶發票至原購買處辦理,且修正用語對消費者權益未有重大影響,為符合正常之商業交易秩序,爰修正消費者退費對象為「原購買處」。
二、 為免消費者權益因原購買處不處理或無法處理而受損,爰配合修正第二項由業者負退費責任。
三、 按消保會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消保法字第○九六○○○二二六三號函釋,有關郵購買賣食品(年菜)之退貨,「企業經營者應接受消費者之退貨要求,返還價款,消費者亦應就已食用部分償還價額」,是依此函釋,業者對於已使用之遊戲套件或軟體,依第十九點規定之「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處理,於扣除消費者已使用之儲值後,退還費用。



十、 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查證甲方之個人身分無誤後,應立即暫時凍結該組帳號,並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說明
一、 按消費者關切重點在於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能否回復。本次修正「得」改為「應」,係授與業者直接執行回復動作,期能有效處理消費者關切重點。
二、 為使消費者權益確實獲得保障,避免在電磁記錄無法回復時受損,增訂「如不能回覆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
三、 本點第二項但書文字「但甲方有未依雙方約定使用乙方提供之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電話鎖)者,乙方不負電磁紀錄之回復或補償責任。」,列甲案(增訂但書)及乙案(不增訂)二案併陳。


十一、 遊戲歷程之保存期限、查詢方式及費用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____日(不得低於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____元(至多不得超過新台幣貳百元),由甲方負擔。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書面方式提供資料。

說明
按實務上業者以電子郵件提供歷程紀錄之方式,不僅能收環保之效,亦能符合消費者期望之便捷及迅速。


十九、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 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 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說明
重大事項通知終止契約,影響消費者權益至鉅。明定業者通知終止契約,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的要式方式為之,減少日後糾紛的發生。


貳、 不得記載事項

十二、 除贈品外,不得記載點數之使用期限。


說明

一、 本點新增。
二、 為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爰增訂業者不得記載點數卡之使用期限。贈品通常有其活動目的,加以排除。



十三、 不得記載乙方對契約內容有最終解釋權。

說明
一、 本點新增。
二、 定型化契約為業者單方制定,為保障玩家權益,避免業者濫用契約解釋權,增訂本點為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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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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