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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8 17:22:49瀏覽337|回應0|推薦0 | |
最新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 9 條 一、 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 二、 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 傷病醫療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 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 二、 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 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 卡正、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 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 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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