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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5 00:21:42瀏覽10712|回應0|推薦13 | |
近幾年,國內景氣不佳,許多老闆為了省點薪水,大量採用「暴衝型」的人擔任主管,希望借重他們的本能,趕走年資較老或者是比較有主見的員工。這些暴衝型的人慣用的技倆就是,先罵你或找理由煩人,如果員工怕了就變本加厲,碰到鐵板就拿出不打不相識,或是眼淚攻勢說自己工作壓力大,搞得大家雞犬不寧,只能自己辭職求去,根本拿不到資遣費。 這些人脾氣不佳,就是導因於自己智商不佳,對於無法解決的事,就會以生氣來尋求其他人的幫助,讓他們主導公司,不是得罪客戶,就是逼走員工。 老闆心理也清楚,他們不想做壞人,先讓這些人搞搞,等到真不行時,自己再出面扮好人,完全不管老員工的死活。不過,現在大家不用再擔心這種鳥事了,終於有個法官出來主持正義了,就算寫了辭呈,還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資遣費用,未來員工向公司求償時,上法庭時,法官不會再一面倒。 大家都不懂法律,都以為法律只保護有錢人。現在勞基法很完備,只要我們不曠職,就算表現不佳,公司也只能資遣員工,但因為資遣並非雙方合意,資方擔心付完錢還會被告,大多會要求員工自己遞辭職信,證明是你自己要走,並非公司逼你走。主管還會受命假裝說,被資遣會留下資料,還是自己辭職好,下一個公司印象會更好,讓你一毛都拿不到錢。 現在,這種情況將可以大大改觀。最近地方法院有一個判決,小保全鬥公司的惡經理,被逼辭職還能拿到資遣費用。 內容如下: 一名在保全公司擔任部門經理的女主管,三番兩次辱罵一名員工,員工忍了四個月憤而辭職,並引用勞基法中的「重大侮辱」程度,主張這等於是公司逼走員工,向公司要求資遣費。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經理的言論侮辱到員工的人格,因此判公司必須支付四十萬元資遣費。 判決書指出,這名專門在保全公司負責空調工程的林姓員工,已在台中分公司服務十五年。去年四月開始,他經常與台北總公司國際客戶部的臧姓女經理,因為業務關係通電話。但女經理卻多次對他爆粗口,一下說他「你程度很差」、一下又說「你是小學生嗎、白癡」等侮辱的話長達四個月。林姓員工忍無可忍、為此辭職,並向公司提出四十多萬元的資遣費。 台北地院審理期間,保全公司拒付資遣費而且主張,雖然臧姓女經理用詞不當,但情節尚未達到「重大侮辱」的程度。但法院調查發現,公司負責人早就知道員工被女經理辱罵,還親自介入調查,另外法院認為,像是「白癡」等辱罵字眼,情結已經達到重大侮辱程度,所以判公司敗訴,必須全額支付四十萬元的資遣費,全案可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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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