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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高等教育助學政策藍圖。大專校院助學措施應合理化
2013/06/28 12:48:55瀏覽233|回應0|推薦4

1016月有一位立法委員提出有關「教育不正義」專案質詢,教育部答覆:「本部業就社政、財經、勞政及教育等領域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籌組『高等教育助學政策專案小組』,並將適時邀集相關部會單位,共同逐步規劃制度性之高等教育助學政策;規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層級明確之高教助學政策藍圖,專案小組將持續定期召開會議,廣泛就上開政策規劃所涉及之各項助學措施定位、認定標準、資格、補助金額之合理性及衡平性進行討論」。

經建會1022月完成「我國推動經濟弱勢學生之人才培育政策分析與發展」研究報告,提出短中長程建議,其中短程建議包含:「對目前既有之各類學雜費減免方案進行檢討,並讓經濟弱勢學生能依其實際需求選擇最有利的扶助方案」。

依據教育部102年度施政計畫,有關年度施政目標「統合資源建構支持系統,維護弱勢學生受教權益」,已提出重要助學政策,包含:「助學對象標準化」、「助學項目自主化」及「助學措施合理化」等導向。

公立學校有關對弱勢學生補助經費問題,可由預算書編列觀之。國立大校院預算與會計制度紛亂,已導致校務基金財務績效資訊不明。

如國立大學校院竟將「弱勢助學金」列入「學雜費減免」科目,使得財源結構失真。

另教育部為符合法定「特殊教育經費」及「原住民教育經費」所佔比例,於該部「國立大學校院教學與研究輔助」預算,編列有:1、特殊教育經費:補助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獎助學金及辦理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教育所需經費;2、原住民教育經費:對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及獎學金等經費。事實上,該等預算係與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重複計列,等於是「隱藏版」補助。

公立學校學雜費減免早期為「公務預算」,但實施「校務基金」制度後,卻「墨守成規」仍由學校編列預算,造成經濟弱勢學生較多的學校,負擔日益加重。

教育部依立法院決議,98年度補助提撥弱勢助學經費逾學雜費收入9%之公立技專校院;100年度起更因社會救助法修正,編列預算補助公立技專校院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這些補助卻是「補助學校」,而非「補助學生」。

綜上,為期達成大專校院助學措施自主化,私立學校「弱勢助學金」應改為全部由教育部補助;國立大學校院「學雜費減免」與「弱勢助學金」均應改為由教育部編列預算。亦即將教育部原編列補助學校的經費,提撥部分額度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

如此,在教育總經費不變之下,做預算科目調整與經費移撥分配,學校財源結構與財務績效當趨向簡明易懂;學校自學雜費收入提撥之學生就學獎補助經費,可恢復常態運用;有充裕經費用於「工讀」、「研究生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等,才是學生之福。

另有關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係屬社會救助措施範疇,應考量納入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

教育部欲以調漲國立大學校院學雜費,來挹注弱勢助學經費,其實是缺乏說服力的。值此社會救助新制實施、12年國教將上路之際,弱勢助學措施應有大格局之整合與改革作為。

補助弱勢學生就學經費調撥合理化,校務基金財務績效能夠客觀評估,則常態性大學學雜費調整機制自然可推行無阻。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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