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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主動調查,受理陳情」
2012/07/27 23:50:28瀏覽190|回應0|推薦1

監察院所司何事

20120726)蘋果日報【論壇/陳文卿】

走過台北市中山南路,那棟古典巴洛克式建築,有著碟型圓頂與圓弧門庭,綠色斗大的「監察院」三個字,讓人望而生畏。但並列五院之一,權位等同古時御史大夫的監察委員們,所司何事,卻讓國人莫測高深。

監察院的職權除獨立運作的審計部職司機關財務預算之審計外,其餘主要業務包括受理人民陳情,以及調查、糾正、彈劾、糾舉等。但除人民陳情外,其他都是監委們視輿情出擊。

筆者年初因某機關辦理採購時疑有不法情事,因此依監察院網頁所示之陳訴書範例,二度檢陳以不同事由向監察院書面陳情。但監察院的回覆函分別以「應循行政程序處理」、若有涉及違法「應向司法單位檢舉」等理由告以不予受理。

筆者上網查閱監察院受理人民陳情案之統計,發現101年截至統計日止,收受案件達八千多件,扣除約三千件謂應併案處理者剩五千件。其餘有四千件如前所述被認定為應循司法、行政救濟程序,或宜由機關應先行處理者。而有八百多件是請機關說明查處,並補送資料了事。真正進入調查的僅218件。

應請纓主動調查權

監察院將受理人民陳情的案件性質以負面表列:涉及行政權、司法權的,監察院不管。涉及私權爭執的,也請循司法途徑解決。一定要行政、司法程序走完後,才能到監察院請求協助。然而很多事並非絕對如此。原來監察委員有所謂「主動調查權」。很多輿論吵得沸沸揚揚的案件,儘管已進入司法調查程序,監委們仍可請纓尬上一腳。

以監委對前駐新加坡代表史亞平案的調查為例。既已被列為國家機密,若仍任憑各方放話,真相永遠無解,徒增政局之紛擾。因此,本案既已涉及行政院與監察院之爭執,只能依中華民國《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請馬總統出面協調解決。而監察權的定位,似也可請憲法學者深入討論以得共識。

(作者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研究員)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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