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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5 20:32:51瀏覽221|回應0|推薦1 | |
行政院 函 受文者:監察院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院臺教字第1010003805號 附件:如文
主旨: 貴院函,為本院前函復有關政府部門對於經濟弱勢學生所提供之助學措施與資訊明顯不足,影響學生權益等情案之檢討改善情形乙節,檢附審核意見,仍囑續辦見復一案,經交據教育部函報檢討改善辦理情形,復請查照。(99教正4)
說明: 一、復貴院101年1月16日院台教字第1012430018號函。 二、檢附本案教育部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1份。
正本:監察院 副本:教育部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抄件:
本案教育部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
監察院審核意見(101.1.16) 一、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未依家庭實際人口計算補助標準部分:所復內容雖稱考量反映我國家庭型態及實務面之可行性,計畫於97年修正,申請助學金之家庭經濟條件應列計人口,簡化為「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且「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有效反映實際家庭所得之真實性,惟其仍未能考量家庭中實際就學人口數而有未妥,爰請再研議依家庭實際就學人口計算補助標準之可行性。
教育部說明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規劃之初,係為彌補社會救助制度未盡之處,即僅對部分特定法定身分學生提供學雜費減免,以使家庭年所得約後40%家庭之學生均能享有等同學雜費減免之補助,爰配合學雜費政策與各校推動共同助學措施,依據學生就讀學校之公私立別及家庭年所得級距,提供每學年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至35,000元不等之助學金補助,以減輕學生就學負擔,故本計畫之性質與社會救助有別,謹先敘明。 二、實務上學校單位異於社政單位,尚無充足之專責人力進行實質審核;且若需再查證兄弟姐妹是否就學、學制是否符合等項,勢必延長作業審核期程,恐影響現行作業流程與助學金之如期核發。再者,社會中存在父母/監護人分居或不同戶籍,抑或未婚之兄弟姐妹同戶籍但實際未共同居住之情形,學校於確認關係人或扶養人口上實難以執行。
監察院審核意見(101.1.16) 二、有關生活費貸款部分:教育部就學貸款更新措施,雖針對就學貸款之還款期限、申請緩繳及放寬申貸生活費等項,於考量薪資所得及物價波動等社經條件,並衡酌社會救助政策及還款者負擔能力等因素,業訂定就學貸款精進方案,惟該等方案係僅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在中低收入戶只占3.6%,與家庭年所得後40%相去甚遠之情況下,該等方案能否有效協助經濟弱勢學生,不無疑義,爰請再研議放寬生活費貸款資格之可行性。
教育部說明 一、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生活費來源,除可由一般工讀取得(不低我國基本工資之時薪),另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學生均得申貸每月4,000元及8,000元為上限之生活費;另為進一步提供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於本計畫中明定各校可視預算經費規劃「生活助學金」名額,以補助每生每月6,000元以上之生活費。 二、大專校院學生生活費之用途及金額,實際上因地、因人、因價值觀而異,爰有關再進一步放寬申貸生活費對象之建議,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嗣後仍將基於維護學生權益及教育立場,並考量相關貸款逾放比及各地區最低生活費等項,配合政府稅賦改革,於檢討整體高等教育弱勢助學政策時,一併納入考量。
監察院審核意見(101.1.16) 三、有關圓夢助學網部分: 因教育部長期計畫尚未完成,爰請續將辦理情形函知本院。
教育部說明 各部會各項助學措施均可於現有系統呈現,民眾亦可依自身需求查詢所需之助學措施,已可有效整合各類資訊;本部未來將評估弱勢助學政策單一化之可行性,力求政府資源更有效利用,並簡化現行各項申請及作業流程,以落實公義社會之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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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