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學務中心委員反應:各校弱勢助學金申辦件數逐年增加
2012/07/15 18:00:29瀏覽171|回應0|推薦1

大專校院學務議題:弱勢助學措施應回歸社會救助範疇

101年度全國大專校院跨區學務中心委員聯席會議

實施計畫】【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101525日(星期五)

會議地點:南園人文休閒客棧(新竹縣新埔鎮九芎湖32號)

主席:鄭武德召集人(北二區學務中心)、歐聖榮召集人(中區學務中心)

學務議題討論:

二、案由:弱勢助學措施應回歸社會救助範疇,以免嚴重影響學雜費提撥獎助學金使用效率,提請討論。

說明:

(一)、94學年度起,依據教育部94512台高通字第0940057381號函開辦「公私立大專院校共同助學措施實施方案」協助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自96學年度起,依據教育部9683台高(四)字等0960119262號函,配合經濟部提撥經費,修正為「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二)、依教育部規定各校需於學雜費提撥3%情形,如會議手冊附件。

(三)、考量各校弱勢學生申辦件數逐年增加,學雜費編列弱勢助學預算亦是逐年提高,已嚴重壓縮到工讀助學金及其他助學金部分影響各校遊學雜費提撥獎助學金之使用效率!故建請研討是否能以政府相關福利單位來支應該部分,以減輕各校因弱勢助學金的支出,而排擠到其他預算。

發言:

一、柯志堂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學務長

「弱勢助學金」的實施,對私立學校在金額分配上會排擠到學雜費提撥的金額,而弱勢助學金到底與工讀、勞動、服務學習應如何區隔?實作上亦應做如何之引導學生在服務上有何明確的性質不同,或許是部裡可以再更清楚釐清的。

二、李宏仁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學務長

弱勢助學金宜回歸社會救助範疇,以免影響學雜費提撥獎助學金之運用。

三、王信雄 亞東技術學院學務長

弱勢助學金的支出若達3%,在學費收入有限下,必定影響學務經費,因此建議應獨立出來,歸到社會救助項下。

四、鄭武德 明新科技大學學務長

學雜費提撥 3%金額於助學措施,會排擠壓縮工讀費,弱勢助學金宜回歸社會救助範疇。

決議:通過,提案函致教育部反應。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ricelohas&aid=6629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