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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2 15:26:02瀏覽224|回應0|推薦1 | |
101年 第十二章 免費住宿申請 第六十四條 依據教育部臺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辦理。 第六十五條 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並鼓勵學生在校專心向學,特設立本章。 第六十六條 免費住宿生之名額,以當學期所有可住床位至少1%為原則;所需經費由本校自籌經費支應。 第六十七條 申請資格: 一、符合低收入戶資格。 二、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操行成績80分(含)以上者始得申請(初入本校第一學期學生不受此限)。 三、以戶籍地址為申請者居住地址,並須設籍一年以上。 第六十八條 申請時間: 一、新生:每年 二、在學生:依公告時間辦理。 第六十九條 申請所需資料: 一、填妥之「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申請表」。 二、填妥之「低收入戶免費住宿生活服務學習同意書」。 三、低收入戶證明。 四、戶籍謄本。 五、上一學期之學業與操行成績單。 第七十條 辦理方式: 一、申請流程: (一)學生確定符合申請資格。 (二)導師進行家庭訪問,並詳填家訪紀錄表。 (三)申請學生備妥所有申請資料,向學生事務處提出申請後,經「學生事務會議」依導師家庭訪問紀錄、學業成績及操行成績之高低等資格審查決議後,通知該生申請審核結果。 二、經核定通過後,住宿費直接由註冊繳費單扣除。 三、申請學生該學期須執行生活服務學習。服務學習單位由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分配。 四、該學期生活服務學習狀況不佳及未完成服務學習時數者,下學期將不得申請免費住宿。 五、免費住宿學生如遇休學、退學或轉學,即喪失住宿資格。 本人明瞭子弟(學生姓名) 就讀 科 年 班 辦理免費住宿申請將住宿於湖內校區,並同意接受學務處安排本學期執行總計35小時之生活服務學習。 ※服務學習狀況不佳及未完成服務學習時數者,下學期將限制免費住宿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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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