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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1 14:12:04瀏覽117|回應0|推薦0 | |
94.05.23行政會議訂定 94.08.29行政會議修正 96.09.17行政會議修正 97.07.22行政會議修正 98.02.16行政會議修正 一、本校為加強照顧經濟弱勢學生,特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在學之低收入戶學生(含日間部、進修部、進修學院、進修專校之學生,不含各類推廣教育班之學員),住宿本校宿舍者。 三、申請學生應提出政府機關核發低收入戶證明及戶籍謄本,必要時得請申請學生提供其他證明文件以供查驗;申請日期為每學期開學日後一個月內,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學生請洽學務處課指組辦理。 四、本要點僅補助其規定修業年限之就學,延修生或因雙主修輔系所延長之修業時間,不予補助,亦不受理其申請。 五、申請學生符合以上各點規定經審核通過者,免費提供住宿本校宿舍(僅限一般房間)。 六、獲得本助學補助之學生,須配合學務處安排,在當學期參與30小時義務性質之服務學習(不另支給工讀費)。 七、在本校就讀期間(包含就讀日間部、進修部及進修學院(專校)各學制),曾依據本要點、「低收入戶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或「經濟弱勢家庭學生就學補助金實施要點」領取獎助學金但未完成規定之義務性質服務學習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雜費收入之就學獎補助提撥款」支應。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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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