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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產基金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工讀助學金計畫(101年度)
2012/02/22 04:18:54瀏覽322|回應0|推薦1

101年度教育部學產基金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工讀助學金計畫

壹、目的

本部為照顧經濟弱勢學生、提供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並期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及厚植畢業後之就業能力,特訂定本計畫。

貳、執行機關

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教育部高教司、技職司

參、補助對象及原則

一、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學生。

二、補助原則:申請資格由各校自訂(如符合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等學雜費減免資格之清寒學生等)。

肆、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公立學校:由各校自籌經費辦理。

二、私立學校:除由校內自籌經費辦理外,另由本部依會計年度期程,編列預算酌予補助。為鼓勵各校積極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本計畫補助經費依學校提撥之助學金等相關指標按比例核配。

伍、申請程序

一、符合各校所訂資格學生,逕於各校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學校得視預算規劃受理名額並公告周知,原則以家庭年收入較低及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陸、經費核銷與成效考核(私立大專校院)

一、本計畫所需經費計新臺幣19,080萬元(高教司180萬元、技職司9,000萬元),以部分補助方式辦理;由本部核算各校補助金額後,函請學校製據請款。

二、相關支出憑證由各校自行留校備查,請款後無須報部辦理核結。如有結餘款繳回原執行機關,再由原執行機關彙整後繳回學產基金。

三、各校辦理本計畫之執行成效,將列入次一學年度學雜費調整、相關評鑑、私立大專獎補助經費分配之指標;必要時本部得視情形不定期抽訪。

柒、實施期程

本計畫奉核准後自10111日至1011231日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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