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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6 06:35:27瀏覽196|回應0|推薦1 | |
【糾正案】監察院99年2月24日(99)院台教字第0992400083號函行政院確實檢討改善見復(99教正4) 行政院函(99年7月6日)院臺教字第0990035363號(WORD)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行政院函(99年11月22日)院臺教字第0990062111號(WORD)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0年1月13日第4屆第30次會議決議:函請行政院確實辦理見復。 行政院函(100年3月11日)院臺教字第1000005078號(WORD)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0年4月14日第4屆第33次會議決議:函請行政院確實辦理見復。
行政院 函 受文者:監察院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院臺教字第1000020860號 附件:如文
主旨: 貴院函,為本院前函復有關政府部門對於經濟弱勢學生所提供之助學措施與資訊明顯不足,影響學生權益等情案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乙節,檢附審核意見,仍囑確實辦理見復一案,經交據教育部函報檢討改善辦理情形,復請查照。(99教正4)
說明: 一、復貴院100年4月19日院台教字第1002430177號函。 二、檢附教育部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1份。
正本:監察院 副本:教育部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抄件:
本案教育部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
項次一
監察院前次核提意見(100.1.21) 一、本院糾正意旨係針對經濟弱勢學生提供之助學措施明顯不足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未依家庭實際人口計算補助標準合先敘明。 二、依據貴院 三、至有關生活費貸款部分,放寬資格亦可配合政府財政而為,利息費用部分或全部由學生負擔均無不可。因此,在考量政府財政及提供學生多一項助學措施之考量下,生活費貸款資格放寬與否有其研議之必要。 四、綜上,社會救助法修正案已於99年12月10日通過,擬請將教育部配合該法研修「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研議放寬生活費貸款資格之可行性情形函復本院。 監察院本次核提意見(100.4.19) 所復內容並未就本院前次意見具體回答,仍請檢討辦理見復。 【按】:監察院 例如甲君就讀私立大學,全戶家庭年所得為36萬元,全戶父子2人,平均每人每月可分配所得為1萬5千元。依教育部規定甲君可得2萬7千元助學金;如乙君全戶家庭年所得為63萬元,祖父母、父母、乙君及就讀國中小的弟妹共7人,平均每人每月可分配所得為7,500元。依教育部規定乙君可得1萬2千元助學金。然就甲君與乙君比較,因該計畫未依家庭實際人口計算補助標準,肇致乙君雖較甲君貧困,然所獲補助
教育部說明【完整內容】
項次二
監察院前次核提意見(100.1.21) 一、擬請續將圓夢助學網中期計畫之辦理情形函復本院。 二、擬請檢視並說明目前圓夢助學網運作情形。又各機關學校是否提供完整且及時之資訊? 監察院本次核提意見(100.4.19) 一、請續將圓夢助學網之中期計畫之辦理情形函復本院。 二、經查圓夢助學網所提供之中央部會及縣市政府助學措施總表係99年5月彙整之資料,顯無法提供最新之資訊。又行政院本次復函,並未就本院前次所提「檢視並說明目前圓夢助學網運作情形。又各機關學校是否提供完整且及時之資訊?」之事項具體說明,仍請檢討辦理見復。
教育部說明【完整內容】
參見:行政院函(100年6月20日)院臺教字第1000020860號(WORD)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0年10月13日第4屆第40次會議決議:函請行政院賡續檢討辦理,並提供就學貸款及圓夢助學網之最新資訊見復。 【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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