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11/11/18 02:33:41瀏覽202|回應0|推薦0 | |
「社會救助法」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有關減免學雜費「資格排除」規定 社會救助新制上路之實施概況暨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報告(2011年11月10日)
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100年11月10日 決 議 一、審查「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結果: (一)第十六條之二,照立法院民主進步黨黨團提案及委員黃義交等所提修正動議第十六條之二條文,除增列第三項文字:「第一項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三)通過附帶決議2案: 1. 有鑑於教育是經濟弱勢家庭脫困的重要途徑,為保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子女就教權益,並符合我國教育學年制度,此次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之施行日期,應追溯自一百年八月一日(100學年度第一學期)。 提案人:陳 杰 黃義交 連署人:徐少萍 2. 教育既然是經濟弱勢家庭自立之重要途徑,故政府應致力縮短教育資源貧富差距,為增加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向上流動的機會,提升其社經地位,脫離世代貧窮之循環。爰要求教育部應於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三讀修正通過後,應儘速修正「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並將100學年度第1學期未獲學雜費減免受惠之學生予以回補,以維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子女之就學權益。 提案人:陳 瑩 劉建國 田秋堇 黃義交 |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