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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0 09:53:55瀏覽472|回應0|推薦5 | |
RICE投書教育部長信箱(2014年10月20日) 主旨:有關101及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之錄案辦理 說明: 一、本人(RICE)於上年投書行政院院長信箱:有關教育部「101、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違失情事乙案(詳見:http://ricelohas.blogspot.tw/2014/10/101102.html),據教育部102年12月30日臺教高字第10200910777號回復,略以『針對101學年度及102學年度共計4校學雜費調降案,是否另案處理降幅事宜,本部業於102年11月13日函復說明將錄案辦理』。 二、政府機關應依法行政,本人於102年10月20日(一年前)舉發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錯誤,18天後,教育部於102年11月7日發函更正基本調幅,但102學年度3校(3系)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教育部至今仍未加以更正;本人再於102年11月17日舉發101學年度1校(1系)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教育部至今亦未加以更正。 (一)有關101學年度有1校(1系)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乙節,據教育部103年7月18日臺教技字第10300904576號說明,略以『中華科技大學因100學年度科技大學評鑑觀光餐旅系受評為三等,經本部調降101學年度航空學院學雜費,今該校102學年度追蹤評鑑等第為二等,並經本部103年6月21日審議通過,已同意該院恢復原收費基準在案』。亦即,中華科技大學103學年度雖已恢復原學雜費收費基準,然教育部裁處該校101學年度應調降學雜費之函文,及該校101及102學年度收費基準經部函同意「備查」均屬錯誤,乃為不爭之事實。 (二)有關102學年度有3校(3系)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乙節,以東方設計學院「102學年度技專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一覽表」為例,其中加註:『本校「藝術學院-影藝系及表演藝術學位學程」依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20096862號函及「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12條第五項規定辦理,調降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1.77%」。其後,教育部102年11月7日部函已更正102學年度基本調幅,然該校103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一覽表仍為錯誤,並註以「業經103/06/18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030088932號函同意存部備查』。可知,102學年度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之三校,其102及103學年度收費基準經部函同意「備查」均屬錯誤,亦為不爭之事實。 (三)教育部發生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導致學校短收學費,學校並不會要求教育部補償。因為,教育部一方面調降中華科技大學101學年度航空學院學雜費,另一方面因蔣部長明確講不漲,教育部以獎補助經費不敷及101學年度第1學期「因未調整學雜費短少收入」為由,動用101年度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合計668,800,000元,加額補助全國大專校院,而中華科技大學雖被裁處101學年度調降學雜費,仍獲加額補助3,309,912元。可知,教育部慷慨德政嘉惠全國「教育部大學」,則因調降幅度錯誤所造成短收少許學費之損失,各該學校當然會自行吸收。 (四)教育部連續兩年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情事,違法事證明確,教育部自應撤銷或更正其相關錯誤函文。為維護學生權益,各該學校更正學雜費收費基準一覽表,可一併說明學生毋須補繳差額。 (五)另者,2013年7月《評鑑雙月刊》第44期刊載「101學年度技專校院評鑑結果公布」一文,其中敘述『教育部表示,101學年度科技大學無三等系所,技術學院則有2個三等系所、專科學校亦有1個三等科系必須再接受追蹤評鑑,且102學年度將調降學雜費1.77%』。因教育部102年11月7日部函已更正102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75%,則該刊似應刊登更正說明啟事,以維護正確性與公信力 三、針對教育部遲未改正上述「違法」事實,本人乃改向國家發展委員會(整併原研考會,簡稱國發會)民意信箱提出檢舉(詳見:http://ricelohas.blogspot.tw/2014/07/101102.html),然該會僅函轉教育部處理逕復,即記載處理情況為「結案」。因教育部相關回復說明,仍舊完全未針對問題答覆,本人乃二度投書國發會民意信箱提出陳訴,該會民意信箱特地回覆『爾後相關建議,建請您直接向教育部提出,敬請諒解』,亦即該會已決定「置身事外」。其實,本人預知投書國發會信件會函轉教育部,只是想讓國發會見識一下教育部民意信箱「文不對題」的能耐。 四、綜上,提出聲明如下: (一)本人舉發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基本調幅)荒謬錯誤,教育部卻編造出一串無法自圓其說的錯誤原因,實在令人嘆為觀止。而對於連續二年發生學雜費調降幅度錯誤,教育部一年來卻如同擺爛不予處理,好像今之禮部沒有大人在管。 (二)本案亦凸顯政府機關民意信箱形同虛設,本人多次舉發教育部違失情事,卻一再收到該部高教司或技職司避重就輕的回復,只能以荒腔走板來形容。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搖旗吶喊要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又怎能對教育部文不對題的回復說詞完全視若無睹。 (三)教育部毋須再就本案回復本人,因教育部回復一直跳針回覆在案;國家發展委員會不是教育主管機關,所以不關我事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乃為當然。本案只是台灣高教奇蹟中的小小漣漪,任何人只要搜尋網路就可見,或許大家只當作大有為政府笑話看。
正本: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 副本:國家發展委員會民意信箱; 中華科技大學校長室(president@www.cust.edu.tw); 東方設計學院校長室(chief@mail.tf.edu.tw); 台灣觀光學院校長室(kcliu@mail.tht.edu.tw); 國立台東專科學校校長室(jschen@ntc.edu.tw); 《評鑑雙月刊》編輯部(editor@heeact.edu.tw);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委員 許委員智傑(skygod0303@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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