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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必讀
2006/12/26 20:29:55瀏覽1692|回應0|推薦0

國家教育我們,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又說君王犯法,與庶民同罪。所以人民若有紛爭,法律是人民最後的依靠,法院更是裁判正逆的地方,人民最後希望之所託!

然則,其實不然,歷時十五年司法煎熬,讓我認清了律師卑鄙無恥的作為,更看見絕大多數司法官以權謀私的齷齪技倆,原來法令是在保護壞人,法規更是懂得利用司法權利的人所制定,所以法條便成為法官、律師、及懂得利用司法為所欲為、為非作歹者最佳的保護傘,善良老百姓則永遠只是其等砧板上的魚肉!

法庭講究證據,而通常法官判決的基礎,無外乎1.當事人的當庭筆錄、2.證物、3.證人證詞等三項。其中3.證人證詞通常是易於為人操縱的偽證詞。2.證物,則往往在事件發生後,走上訴訟一途時當事人皆已蒐集不及。唯一較佔比率多數的,就是1.當事人的當庭筆錄證詞。

而台灣長久以來的司法文化,書記官的筆錄記載,全然聽命於主審法官的口頭指示所記錄,法官完全忽視書記官應本著職權,於法庭上就兩造當事人、證人、及法官所問訊證詞,不得有逆、飾、增、減有違事實原貌不實之記載。

而法庭當庭筆錄,往往就是關係著當事人生命財產、官司勝敗的關鍵,而本項陋習,雖於8788年間經本人不斷投訴司法院、監察院、總統府等最高領導單位舉發,終於89年於全國各地法院,增設當事人電腦視窗筆錄看板,惟並不是每位法官在開庭時都會主動開放。(這是違法的,遇有此情形,及法官問話刻意壓低聲音者,法官就是有名堂,要記得、請求法官打開當事人電腦視窗,並應提高警覺,注意問話主題,及注意書記官的筆錄記載。)

所以,當事人法庭筆錄,就是官司勝敗的絕對關鍵,這也就是數十年來司法官違法斂財,以權謀私為所欲為最常見的枉法判決依據,其中不肖司法官為達偏袒一方,達到為一方取證目的,司法官堂而皇公然於法庭中眾人面前,指示偏袒方提出偽證人、刻意問訊錄取偏袒方有利偽證詞,及以逼迫或故為對造設立栽贓陷阱以錄取對方不利事證、、等等齷齪手法,全然無懼當事人,及當庭眾多民眾之感受。再者,書記官之筆錄記載,完全控制在法官嘴裡,多個字、少個標點都可完全左右筆錄原意,更何況,非法官所要的證詞,法官非但故意視而未見,更別想要求書記官記錄下來,如此一來,法官欲偏向一方實易如反掌,而當事人往往只有啞巴吃黃蓮的份。所以,保護自己權益最基本的做法就是蒐集當庭筆錄,及聲請法庭錄音光碟,反覆比對及譯成文書,依法提出庭上做為供證之一部,有利於還原真實筆錄證詞。(這也就是許多法官問案時,刻意壓低聲音,遠離麥克風的原因)當知、

法庭無公理正義、遠離夢饜,就是別打官司!

既然遇上了,就惟有靠自己用心、再用心去面對煎熬!

法令、法官、律師都是一審審、一庭庭冷血的吸血蟲〈可別認為您所請的律師,完全就會聽你、為你,律師受賄犧牲委託人,收受同案兩造當事人的錢的事例,早成慣例〉!

故為防止黑手,尋找真相,別忘了要申請影印筆錄,

這是我受齷齪司法受害十五年,誠意的告誡。可代為製作:

1. 法庭錄音光碟,譯成文件證據製作。

2. 私人秘錄錄音帶,譯成文件證據製作。

3. 協助挖掘真相,代撰訴狀。

4. 協助搜尋證人、證物。

歡迎加入:地球村司法受害者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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