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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委员会关于法轮功极端邪教组织的公开声明
2011/08/10 10:17:02瀏覽136|回應0|推薦1

    根据联邦法院(克拉斯诺达尔市五一区法院,俄罗斯城市,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首府)2008年8月26日的决议,法轮功邪教组织的4份材料均被认定为极端主义材料,并以此为基础依法将这4份材料列入俄联邦极端主义宣传材料名单中(http://www.minjust.ru/ru/activity/nko/fedspisok/)。具体为296条、297条、298条和299条。

  296条:书籍《转法轮》,作者李洪志,2006年莫斯科“卡梅伦”出版社出版,科学印刷厂印刷,5000册(克拉斯诺达尔市五一区法院2008年8月26日决议);

  297条,小册子《关于中国摘除法轮功信徒器官的调查报告》,作者大卫·麦塔斯和大卫·乔高,2007年圣彼得堡出版,“杰维兹”印刷集团有限公司印刷,5000册(克拉斯诺达尔市五一区法院2008年8月26日决议);

  298条,单张资料“世界法轮大法”(克拉斯诺达尔市五一区法院2008年8月26日决议);

  299条,单张资料“全球人权火炬接力”(克拉斯诺达尔市五一区法院2008年8月26日决议)。

  听到这一决议后,法轮功邪教分子及其保护者们歇斯底里地发作起来了。

  我们提请大家注意的是,法轮功邪教组织里“善良与和平的传播者”把只要是这个组织以外的人就认为并称作是“神智不清的败类”,“旧的生命败坏”,“邪恶的败类”,“最臭名昭著和最邪恶的败类”,“属于魔鬼场的人”,“充满魔鬼因素的凶恶群体”,“邪恶生命”,“魔鬼”,“邪恶力量”,“魔鬼般和行为不端的人”,“人世间下流的败类”,“黑手”,“腐烂的垃圾和旧势力”,“邪恶的腐烂垃圾”。

  法轮功邪教徒们号召消灭所有不是他们组织的人:“整个的人类社会,都是在一个层次当中。掉到这一步上来,站在功能角度上看,或者站在大觉者角度上看,本来这些生命体是应该销毁的”;“其他层层的众多生命被安排正法中不得参与,以免干扰了他们的安排……参与这套系统的,恰恰是宇宙中应该淘汰的,是最坏的最不好的生命……从一开始我就知道,旧势力会妨碍我们。”
  而这些还只不过是李洪志那些书里面最为温和的语句!

  这样,我们认为很有必要对这些搞出无数的维护法轮功极端邪教组织(这可是联邦法院定了论的!)言论的所谓的“宗教人士”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历史学博士、“宗教人士”瓦西里耶娃·奥莉加·尤丽耶芙娜(莫斯科市)在2003年2月就费九牛二虎之力弄了一份为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辩白的材料(2003年2月11日由瓦西里耶娃签字确认,其下属对外发布)。

  人权委员会董事会主席:克维特科夫斯卡娅·T·A

( 時事評論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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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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