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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6 04:33:34瀏覽804|回應0|推薦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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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太宗下令斬了張蘊古之後,許多負責審理案件的司法官員都盡量避免幫犯人減輕甚至釐清罪責,以免自己落得與張蘊古同樣的下場,而且又常出現有司法官員將犯輕罪而科重刑、或不應科刑而科刑(稱為「失入」)的過失卻沒有被懲處的情況發生,便逐漸形成了擴大解釋法律條文、偵蒐罪刑的密度加大的情況,企圖找出符合該人犯的罪刑好再加以定罪。
這樣的情況讓唐太宗知道後,唐太宗就問大理寺卿劉德威:
「最近的刑罰情況似乎比較嚴密,為何會這樣呢?」
劉德威說:
「我大唐律令原本規定司法官員若有『失入』的過錯時,俸祿等級將被減降三等;『失出」(將有罪者判為無罪或減輕罪責)則俸祿等級將被減降五等。
現在犯了『失入』過錯的人沒有被懲處,犯了『失出」過錯的人(如張蘊古)則被處死,因此讓相關的官吏們寧可引用嚴苛的法律條文定人於罪了。。」
唐太宗了解情況後,詔令日後不管是「失入」還是「失出」,犯錯的官員都依照條律懲處,不會再有犯了錯不應處死而被處死的情況發生,這才讓那些司法官員們逐漸恢復斷犯人的公平審理與決斷。
貞觀十四年,唐太宗又規定了關於流放罪的三個等級,不是以被流放地的路程遠近劃分,而是根據該流放地(多屬於邊疆地區的州郡)的環境險惡程度作為量處依據。之後者一條被較為寬鬆的法律雖然仍存大唐律令中,但會犯下流放罪刑的犯人數量也日漸降低了。
改編自 《舊唐書》
原文:
《舊唐書》.卷五十.志第三十.刑法(節錄,此段全文) 初,太宗以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乃詔大辟罪,中書、門下五品已上及尚書等議之。
其後河內人李好德,風疾瞀亂,有妖妄之言,詔按其事。大理丞張蘊古奏,好德癲病有徵,法不當坐。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劾蘊古貫相州,好德之兄厚德,為其刺史,情在阿縱,奏事不實。太宗曰: 「吾常禁囚於獄內,蘊古與之弈棋,今復阿縱好德,是亂吾法也。」 遂斬於東市。 既而悔之。 又交州都督盧祖尚,以忤旨斬於朝堂,帝亦追悔。 下制,凡決死刑,雖令即殺,仍三覆奏。
尋謂侍臣曰: 「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昔世充殺鄭頲,既而悔之,追止不及。今春府史取財不多,朕怒殺之,後亦尋悔,皆由思不審也。 比來決囚,雖三覆奏,須臾之間,三奏便訖,都未得思,三奏何益? 自今已後,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諸州三覆奏。 又古者行刑,君為徹(撤)樂減膳。朕今庭無常設之樂,莫知何徹,然對食即不啖酒肉。自今已後,令與尚食相知,刑人日勿進酒肉。內教坊及太常,並宜停教。 且曹司斷獄,多據律文,雖情在可矜,而不敢違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門下覆理,有據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錄狀奏。」 自是全活者甚眾。 其五覆奏,以決前一日、二日覆奏,決日又三覆奏。惟犯惡逆者,一覆奏而已,著之於令。
太宗既誅張蘊古之後,法官以出罪為誡,時有失入者,又不加罪焉,由是刑網頗密。帝嘗問大理卿劉德威曰: 「近來刑網稍密,何也?」 德威對曰: 「律文失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今失入則無辜,失出則便獲大罪,所由吏皆深文。」 太宗然其言。 由是失於出入者,令依律文,斷獄者漸為平允。 十四年,又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數,量配邊惡之州。其後雖存寬典,而犯者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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