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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說 – 唐太宗:死刑需三覆五奏(四)
2017/11/26 04:33:34瀏覽804|回應0|推薦27

唐太宗下令斬了張蘊古之後,許多負責審理案件的司法官員都盡量避免幫犯人減輕甚至釐清罪責,以免自己落得與張蘊古同樣的下場,而且又常出現有司法官員將犯輕罪而科重刑、或不應科刑而科刑(稱為「失入」)的過失卻沒有被懲處的情況發生,便逐漸形成了擴大解釋法律條文、偵蒐罪刑的密度加大的情況,企圖找出符合該人犯的罪刑好再加以定罪。

 

這樣的情況讓唐太宗知道後,唐太宗就問大理寺劉德威

 

「最近的刑罰情況似乎比較嚴密,為何會這樣呢?」

 

德威說:

 

「我大唐律令原本規定司法官員若有『失入』的過錯時,俸祿等級將被減降三等;『失出」(將有罪者判為無罪或減輕罪責)則俸祿等級將被減降五等。

 

現在犯了『失入』過錯的人沒有被懲處,犯了『失出」過錯的人(如張蘊古則被處死,因此讓相關的官吏們寧可引用嚴苛的法律條文定人於罪了。。」

 

唐太宗了解情況後,詔令日後不管是「失入」還是「失出」,犯錯的官員都依照條律懲處,不會再有犯了錯不應處死而被處死的情況發生,這才讓那些司法官員們逐漸恢復斷犯人的公平審理與決斷。

 

貞觀十四年,唐太宗又規定了關於流放罪的三個等級,不是以被流放地的路程遠近劃分,而是根據該流放地(多屬於邊疆地區的州郡)的環境險惡程度作為量處依據。之後者一條被較為寬鬆的法律雖然仍存大唐律令中,但會犯下流放罪刑的犯人數量也日漸降低了。

 

改編自 《舊唐書》

 

原文:

 

《舊唐書》.卷五十.志第三十.刑法(節錄,此段全文)

初,太宗以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乃詔大辟罪,中書、門下五品已上及尚書等議之。

 

其後河內人李好德,風疾瞀亂,有妖妄之言,詔按其事。大理丞張蘊古奏,好德癲病有徵,法不當坐。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劾蘊古貫相州,好德之兄厚德,為其刺史,情在阿縱,奏事不實。太宗曰:

「吾常禁囚於獄內,蘊古與之弈棋,今復阿縱好德,是亂吾法也。」

遂斬於東市。

既而悔之。

又交州都督盧祖尚,以忤旨斬於朝堂,帝亦追悔。

下制,凡決死刑,雖令即殺,仍三覆奏。

 

尋謂侍臣曰:

「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昔世充殺鄭頲,既而悔之,追止不及。今春府史取財不多,朕怒殺之,後亦尋悔,皆由思不審也。

比來決囚,雖三覆奏,須臾之間,三奏便訖,都未得思,三奏何益?

自今已後,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諸州三覆奏。

又古者行刑,君為徹(撤)樂減膳。朕今庭無常設之樂,莫知何徹,然對食即不啖酒肉。自今已後,令與尚食相知,刑人日勿進酒肉。內教坊及太常,並宜停教。

且曹司斷獄,多據律文,雖情在可矜,而不敢違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門下覆理,有據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錄狀奏。」

自是全活者甚眾。

其五覆奏,以決前一日、二日覆奏,決日又三覆奏。惟犯惡逆者,一覆奏而已,著之於令。

 

太宗既誅張蘊古之後,法官以出罪為誡,時有失入者,又不加罪焉,由是刑網頗密。帝嘗問大理卿劉德威曰:

「近來刑網稍密,何也?」

德威對曰:

「律文失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今失入則無辜,失出則便獲大罪,所由吏皆深文。」

太宗然其言。

由是失於出入者,令依律文,斷獄者漸為平允。

十四年,又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數,量配邊惡之州。其後雖存寬典,而犯者漸少。

 

 

( 休閒生活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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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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