挾關鍵以自重 有嚴重放水之嫌的立委們 你們對得起選民嗎?
投票前曾預言 陳聰明檢察總長任命一案
親民黨立委的動向 將成為是否過關的關鍵
果不其然 在親民黨全黨21票的鼎力贊助下 該案得以順利過關
檢察總長 職司權貴犯罪之偵查及起訴 責任不可謂不大
值此貪腐橫行之時 人選是否適格 為全國人民所矚目 是所正常
親民黨不顧身為反對黨之立場 逕自放棄監督執政黨之權力
以致民親<利益交換>甚至<買票>之各類小道消息 充斥街頭
迄今數日 未見該黨公開澄清 為何全黨突然轉而支持此項任命案
明顯有負選民請託 特此公佈21人名單如後:
吳清池、呂學樟、李復甸、李鴻鈞、沈智慧、林正二、林春德、林惠官、柯淑敏、
徐耀昌、梅長錡、傅崑萁、馮定國、黃義交、趙良燕、劉文雄、劉憶如、蔡勝佳、
鄭金玲、鍾紹和、鍾榮吉
懇請廣大選民 契而不捨地追問上開委員 投票前夕驟然轉向 支持任命案之確實理由為何? 以釋群疑 答案如果模稜兩可含糊其辭 應予唾棄
記住他們的名字 記住他們的行為
記住這21個名字 2007 0123 聯合報 陳長文 法學教授 |
在國親聯盟協議簽署的此時,選民應記住廿一個名字,他們分別是:吳清池、呂學樟、李復甸、李鴻鈞、沈智慧、林正二、林春德、林惠官、柯淑敏、徐耀昌、梅長錡、傅崑萁、馮定國、黃義交、趙良燕、劉文雄、劉憶如、蔡勝佳、鄭金玲、鍾紹和、鍾榮吉。 據報載,除了張顯耀立法委員以外,親民黨其餘廿一位立法委員均在陳聰明的檢察總長人事案中投下同意票。對於這些投下同意票的立委,選民絕不能當作沒事一樣忘記他們。因為他們以嚴格的標準封殺了謝文定的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案,卻以無法自圓其說的寬鬆低標,放行了陳聰明的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案,在違背支持選民付託與期待的情形下,對陳聰明投下了同意票。雖然這些立委中,有一些是筆者素來肯定,問政專業、優質的立法委員。但選民仍必須記住他們此次錯亂失職的行為,在未來行使投票權時,化做一個重要的政治評量,至少要對他們進行扣分。 如果,這群人是民進黨選出來的立法委員,筆者尚不至於如此苛責。因為雖然筆者認為陳聰明不是最好人選,甚至不是適任人選。但我倒可以「在邏輯上」理解民進黨立委的選擇。一則,民進黨的立委既不否認涉貪總統的正當性、選擇一意擁護,那麼票投陳聰明,至少「沒有違背他們自己的邏輯」;二則,民進黨的支持者,對陳聰明的人事案應也有較大的支持傾向,本於對選民負責、表彰選民意志的民主邏輯,民進黨立委投票支持陳聰明,也不算違背支持選民的付託。 但親民黨的立委諸公,各位是依什麼樣的邏輯封殺謝文定,然後支持陳聰明的呢?那樣的邏輯,不要說說服選民了,能夠說服自己嗎?先從否決總統正當性的角度來說,這廿一位立法委員,如何在口中堅持否認涉貪總統正當性的同時,卻能鬆落手中的選票,投票支持一位被這位涉貪總統提名的總長人選?次從選民付託的角度論,親民黨的立委可曾想過,投票給各位的選民,會希望各位同意或否決這個有爭議的總長人選?各位投的同意票,對得起支持各位的選民嗎?三從陳聰明與謝文定的條件對比來看,只獲得百分之十的檢察官支持、排名第四、復在諸多財務投資的決策行為上有傷人民公信的陳聰明,如果同意的標準是如此的低,為什麼先前檢察官票選第二,在個人行止並無爭議的謝文定竟過不了關?這錯亂至極的邏輯,筆者不懂,能不能請各位好好解釋清楚?或者,至少公開向謝文定先生道歉?承認各位用了不公平的標準去對待他的同意案! 雖然,這廿一位立法委員,部分立委與筆者有識,但筆者還是必須透過「點名」的方式,一一點出他們的名字,因為若不作個別點名,這些立委將會隱在「親民黨」抽象集體的標籤背後,以為自己做的事自己不用負責。只有將他們的名字點出來,讓他們知道,自己的所言所行,均會留下文字紀錄,或許,他們才會知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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