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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方法院調解奇聞/相關社工系、心理學係、想寫畢業論文的朋友,本人願意提共相關影本資料以共做研究。
2010/09/01 15:46:36瀏覽1855|回應3|推薦30

屏東地方法院調解奇聞/相關社工系、心理學係、想寫畢業論文的朋友,本人願意提共相關影本資料以共做研究。

日期:民國99年8月23日。

地點: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人物:鄭淂今

敘明:專業很重要。所謂,「隔行如隔山」。不專業,不能單憑熱誠,法院應建立調解委員在職教育機制。

許多詐騙集團,遙控騙得老婦人去郵局提款,既實櫃檯行員規勸,老婦人執意要提款。非得警察趕到,老婦人才驚覺受詐騙集團遙控。

99年8月23日,屏東地方法院調解筆者與被告乙事,經過情形,及法院答覆內容請參閱下文。 

院長您好:

原告本人叫鄭淂今 

昨天調解本案(99年度潮小字第115號)之該調解委員法的概念薄弱。 

原告本人對其不問就理極為不悅,至少看一下起訴狀才知道狀況才是,該委員竟稱:「不必」。 

原告本人起訴的對象是強佔所有土地之人,並籲歸還土地。 

然該委員不明就裡的反過來教訓其原告。 

還遮遮掩掩拿出名片背面給原告本人看說:「幹了40年的法官。」

說實在!該調解委員姓什麼?叫什麼?原告本人都不知道。 

近日新聞媒體報導,判生判死,有錢好辦事。 

難道屏東地方法院也喜歡這一好。 

為了降低本人損失,原告本人設了一個停損點,就是願意讓步調解,土地所有權是原告本人的,讓步的竟是原告本人,真是笑話。 

建議,

1、調解委員素質提高。

2、70歲以上不應當任調解委員乙職。 

寫這文章目的,是不要有像我這樣受傷害之人 

以上謝謝 

鄭淂今 

以下文章是屏東地方法院回覆本人,內有錯字,請斟酌細閱。 

復台端 2010/8/24 1520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調解委員素質提高,70歲以上不應當任調解委員乙職。」,請查照。2010/8/31(二) 上午8:28

寄件者: "司法信箱自動回覆系統 (請勿回信)"no_relply@mail.judicial.gov.tw

一、 台端所提關於調解委員之建議,調解委員素質之提升一直都是本院努力之重點與期待,至於年齡之限制,目前尚無逾七十歲不得擔任調解委員之規定,本院聘請調解委注重個人之專業、人生閱歷、調解之技巧、參與調解之熱 忱、止訟及為民解決紛爭之態度…,除因年紀、身體健康因素致無法勝任調解之業務,年齡並非考量之重點。唯 台端之寶貴建議,本院將會作為聘任調解委員時之參考。

二、調解委員於調解時有其個人之經驗及方法,其用意在於為當事人解決私法上之紛爭,本院於調解委員調解前均提供卷證供調解委員了解,至於調解方式,本院尊重各調解委員之作法,惟 台端之意見本院潮州簡易庭亦會提供建議予調解委員。

三、本院設置之調解室,均會於調解時將調解委員之姓名置於調解委員席,以供當事人查知避免誤會,另據該調解委員表示係向台端說明其在「法院」工作四十年,並非從事「法官」工作四十年。

四、本件調解後雙方當事人進入法庭,法官詢問兩造之意見, 台端(即原告)表示願意與被告和解,土地繼續租予被告使用,被告將租金給予原告之母,惟迄民國100年9月13 日止,被告須將地上之鐵皮屋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被告亦表示同意。法官按兩造之意見成立調解並經兩造閱讀調解筆錄後簽名。 台端於法官開庭時,態度平和,並未將調解時產生之誤會告知法官, 台端如有不服可逕向法官陳明。

五、本院一本司法為民之服務精神,依法執行公務,對於 台端於調解時產生不愉快之感覺,本院在此表示歉意。如 台端對於以上之說明尚有不明瞭或尚有意見表示,請撥空 前往本院潮州簡易庭,由承辦法官為您說明,謝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訴訟輔導科 

個人回應

調解當天,金春美、金春花帶來三種版本租約,也就是她租涼山5號的土地有三年及四與十年租約。

可惡的地方是,金春美、金春花竟然用車子戴我父母來法院對付自己小孩(筆者)。

而金春美、金春花睜著眼睛在我及父母面前公然在法院說謊(如聖經說,撒旦是說謊之父),而我父母不幫自己孩子說話就算了,竟然呼應牠們來擾亂。

我跟父母說,您們看看,牠們(金春美、金春花)在說謊,您們都知道。為何還幫著她人說謊,這樣對付自己小孩。

調解委員之一看這狀況非常納悶,就請我父母及金春美、金春花先行離開調解室,獨我與調解委員們商討剛剛父母對待我的狀況。

我跟調解委員之一說,小孩鮮少在家,可能受到威脅,思考看看!為什麼父母親不把自己的土地「涼山5號」給自己小孩使用,不想免費給自己小孩子用、怕缺錢,可以用出租的給孩子。而為何寧可給被告使用呢?這中間是不是有問題,這不明擺著被告已經介入我家親子關係,我家越亂對被告越有利。況且土地所有權是我原告的,為何父母傻傻分不清楚要當別人的棋子,來擾亂我要回土地。

就像剛剛被告一下拿出10年的租約、一下子又拿出三年租約卻說是四年、一下又說租約上的簽名不是被告自己簽的。被告對租約內容表達反覆無常,連調解委員都搞迷糊了。

我建議,不要調解直接告就好,況且我送法院的是起訴書、不是調解聲請書。

調解委員都說,父母以這樣的態度對待自己小孩真的很反常,問我是否有得罪過父母。

我說,沒得罪,為了捍衛祖傳的土地。父母被奸佞之人蠱惑,失去了理性。所以非常時期,我不得不必須堅持原則,家才會長久。

我舉了個例子,我哥哥自殺就是很好的例證。而父母為何非得要證明這個家她們說了才算數呢?

作孩子的,從來就是把父母擺第一,父母不需要強調自己當父母的身分與權威。

今天父母是被相對(被告)載到法院的。

調解委員訝異的說,真是人性的醜陋。

另外!想研究人性相關文章請在這裡點擊↓,在文章最底下回應部分共有6篇。

君子坦蕩蕩,小人常戚戚。

或進訪客簿裏看「金錫安」的留言更清楚。

今天父母是被相對(被告)載到法院的。

調解委員訝異的說,真是人性的醜陋。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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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路見不平
什麼樣的人是小人?
2011/02/28 20:58
什麼樣的人是小人?

人類並非依賴(語言)與(分別事物的善惡)獲致開悟 ,而是超越語言與分別,而進入開悟之道,無論哪一個時代卓越人士的舌頭,都隱於心中,俗惡人的心卻在口邊。

口舌 - 是傳達人們思想心念的關卡,而一般人開口動舌都是在談論是非。

懂得如何與小人相處

每個地方都有`小人,通常,小人做人處事不厚道,常以不良手段達成目的。與小人相處,稍不謹慎,會吃大虧;學會分辨小人,非常重要。

他們言行有以下特色:

1. 喜歡造謠生事:通常是另有陰謀目的,並不單純以此為樂;有時為了陞遷,襯托自己優秀,也不惜醜化對手。他們唯恐天下不亂,慣用「聽說」造句,歪曲事實,無中生有。

2. 喜歡挑撥離間:分化同事感情,製造紛爭和事端,鷸蚌相爭,結果漁翁得利。他們口才好,善於撇清責任;事後扮演和事佬,雙面間諜,閩語所謂「雙面刀鬼」。
 
3. 喜歡奉承:「讚美鼓勵」和「奉承拍馬」不同,後者舌燦蓮花有心機,熱情又嘴巴甜,讓人暈陶陶而迷失方向。他們更刻意親近上司,常伺機打小報告,備受寵愛。

4.喜歡陽奉陰違:工作方面,言行不一,善於表面功夫,也善於俟機邀功搶功。待人方面,他們是表裏不一兩面人,有時面前誇你`套出你的秘密,背後就損你`出賣你。

5. 喜歡見風轉舵:誰得勢就依附誰,誰失勢就捨棄誰,所謂西瓜偎大邊。他們利用別人權勢以提昇自己地位,沒有利用價值的人,他們不會想親近,頂多虛以委蛇。
 
6 踏著別人鮮血前進,踩著別人肩頭攀高:你種樹,他乘涼;利用你替他們開路,成功時,不會報答你;甚至翻臉無情抹煞你;他們佔人便宜視為當然,怎會感激?

7.喜歡落井下石:只要有人或跌倒或失敗,他們會追上來再補一腳;例如,四處渲染那人「罪有應得」云云。他們也是事後諸葛,常說一些幸災樂禍的風涼話。

8.喜歡找替死鬼:明明是自己言行有過錯,卻死不承認,昧著良心硬拗瞎掰,也要找一個冤大頭(軟柿子)來背黑鍋。他們口才犀利又敢發誓,很能誤導大家以訛傳訛,日久則眾口鑠金,積非成是。有時「真相」就此石沉大海,永遠被扭屈矇蔽了。

事實上,小人的特色不只這些,凡是藐視法律,鄙棄道理,刻薄寡情,不遵循倫常道德,唯利是圖,損人利己,容易鬼迷心竅...的人,通常都帶有小人的性格。

路見不平
可惡之人
2010/09/23 13:13

從您這篇文章看

調解委員不可惡

可惡的應該是載您父母去法院的人

叫什麼金×美的是不是

所謂唯小人難養也,女流之輩不要理她。

您們上帝、族先自然會懲罰她,她遲早會得報應。

Henry.(rawakau) 於 2010-10-15 21:41 回覆:

路見不平平安

謝謝您路見不平

犯罪人怎麼會知道羞恥,她還為這小聰明沾沾自喜。

也對,上帝、族先自然會懲罰她,她遲早會得報應。


dy-dy
法版
2010/09/05 10:31
律法存在必要性,乃是:叫犯罪的的當事人'知罪自責";期待位高權重的司法人,秉著清正來判斷,公義公平來審判才能服眾!
Henry.(rawakau) 於 2010-09-07 23:15 回覆:

dy-dy您好,參考下文,了解台灣司法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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