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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3 11:29:28瀏覽109|回應0|推薦0 | |
召集人制度是自我推薦制+自選執行團隊,只有兩項要求落日條款+執行品值,沒有任何條件限制. 不在其位不謀其政;舉例已在或曾在某家公司就職,若言行已或曾喜惡另家公司,人性領域或已陷入"判斷困難",所謂判斷困擾可能來自現在或未來生命貴人判斷,調查領域從來是以現在或過去事實認定,舉例勞工現在或過去曾就職職場,且已領過薪資的,方可認定曾有勞資關係,無論就業或待業中投遞或面試多少公司,都沒有任何實際關係;不在其位不謀其政是職場護身符,避免勞方無謂困擾,包括現在或未來生命貴人"判斷困擾",主因會影響現在或未來生命貴人的選擇;舉例勞工待業投遞面試甲公司,卻沒被錄取"上班+領錢",過程卻使乙公司造成判斷困擾與疑慮,對勞工是不公平的;理由是生命中貴人只來自有實際雇用的資方,意思是勞方應深思不在其位不謀其政的人性涵義. 召集人制度是自我推薦制+自選執行團隊;過去與現在生命貴人資方,不見得會推薦勞方就任召集人;自選執行團隊,某程度報恩回饋過去與現在生命貴人(實際助力)資方;套用畢業學校紀念冊常用一句話,今日我以學校為榮,他日學校為以我為榮! 龍雨2014.07.23AM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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