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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總長獨立辦案 不應報告總統
2014/03/22 22:47:27瀏覽72|回應0|推薦7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4.03.22 05:48 am 四年前黃世銘到立院接受檢察總長資格審查,立委大多肯定他品格操守;但因揭發立委司法關說案涉嫌洩密被判刑,昨天「下台一鞠躬」。 圖/本報資料照片 檢察總長黃世銘被控洩密案,台北地院認定他有罪的主要理由是檢察總長與總統、行政院長沒有行政隸屬關係,而總統及行政院長就刑事個案無偵查權限亦無行政懲處權,黃世銘向兩人報告偵辦中個案,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構成刑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洩密罪。 黃世銘向法院說明,特偵組傳訊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作證時,林說出當時的高檢檢察長陳守煌關說,案子因此不上訴;他們擔心林會情緒崩潰將此案曝光,他才要求與馬英九見面,提醒注意廿多年前法務部長蕭天讚涉及第一高爾夫球場關說案造成輿論譁然的前例;而特偵組當時已認定本案僅行政不法,不是刑事不法,沒有偵查不公開問題。 合議庭不採信黃世銘的說詞,認定特偵組承辦檢察官鄭深元尚未將「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不起訴處分或簽結,全案仍屬偵查秘密,黃世銘八月卅一日向總統報告、九月四日向行政院長報告、九月六日指示特偵組開記者會,均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合議庭指出,法院組織法修正後,檢察總長經總統提名及立法院行使同意權而任命,總長成為檢察體系中唯一受法定任期保障的特任官,修法目的在保障總長不受執政及外在力量干預,獨立辦案。 檢察總長雖經總統提名,但與總統並無行政隸屬關係,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其職權限於國防外交、統帥權、赦免權等,職權內容及範圍已明定,總統對刑事案件不得干預指揮,至多僅能就國家安全政策相關的刑事犯罪政策指揮命令,因此,黃世銘向馬英九報告司法關說案於法無據。 此外,檢察總長的提名不受行政院長箝制,行政院長亦無偵查權,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司法關說案亦師出無名。 合議庭表示,這件司法關說案相關人士的行政責任,王金平和柯建銘屬國會自律範疇,曾勇夫應由監察院調查,而陳守煌及林秀濤應由法務部人審會究責。簡言之,黃世銘不應向馬、江報告關說案。 黃世銘聲請傳喚中研院院士胡佛及成大法律系教授蔡志方鑑定「立法院長關說司法個案乃違憲行為,檢察總長有呈報總統依憲政體制處理的義務」,合議庭認沒參考價值駁回。 ※延伸閱讀》 ‧黃世銘洩密案一審宣判內容下載 點選大圖 圖/聯合報提供 【2014/03/22 聯合報】 @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合議庭:總長獨立辦案 不應報告總統 | 黃世銘一審有罪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檢察總長直選,其原先職務能否停職留薪,依人性領域回歸原部門,爭議較小,原職務可能變化因素很多;規劃召集人制度與獎金獵人條例,或與情治系統規劃相關.

古今中外任何制度規劃,提名權與同意權,必影響事務當事人的執行走向,規劃檢察總長直選;同理直選總統+1/2立委+檢察總長+六大區域首長+1/2立委+司法院長,只有直選總統一任六年,其他連選連任,並無任期與年齡限制,提名權與同意權同時產生,來自政見候選人並列條例的選民手寫政見,若民主高度成熟,根本不用走上街頭,手機+簡訊或網路串聯,就能同時罷免與選舉新當選人,新當選人有可能連自身成為他人心目中執行人選,都不見得知道,規劃召集人制度,就是提供全國同胞參考人選,表示新當選人的兢選支出有可能是零支出,當然新當選人確知當選,就會昭告全國,至少當選前有可能是零支出競選經費.以民為主的民主制度,提名權與同意權都是全國同胞.

龍雨2014.03.22PM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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