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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113年6月,向新北市刑大,及永和分局提出告訴,並向地檢報備在案。
2025/04/17 16:39:04瀏覽133|回應4|推薦0
從77年偵辦迄今...
軍法吃案當楷模,地檢吃案調高檢:
其實在77年時,調查局與軍方反情報總隊在聯手偵辦本案時,我發現被吃案,曾經問軍方參審人員(為舊識好友),他私下告訴我...算了!
「此案沒人敢辦,你自己安全注意,不要曝光辦案人員名字...」
那時我就懷疑...與層峰有關..
......................................
主旨: 行政院公文被不法集團偽造做案,但軍、司法卻對政院多次要求徹查的公文無動於衷,政風竟如此敗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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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眷村整建,原眷戶自備款差額應全部停繳,已繳者,退回!

台北市正義國宅舞弊案是政府有史以來最大的醜聞案;他們在72年時以?謀總長郝00名義策劃了本案(正歸字09032號文),他們偽造了71年行政院、內政部同文號之公文〈內容不同〉,另也偽造了他們的眷籍卡、切結書、補助款、身份字號...將原有舖面且可優先承購權的合法眷戶告進法院,且在75年改建完成後,逼騙原眷戶搬至樓上,再以合法之原眷戶做人頭,把原本應由台北市政府及軍方原眷戶對分之舖面約百戶,先偽造成省府所有後,再以「五鬼搬運」手法瓜分盜賣,貪瀆金額數十億元。

原本整建完的舖面尚須標售,錢要彌補原眷戶自備款的不足,故受害眷戶可能幾達萬戶。 本案爆發後,軍方、市府、省府除串供外,也互推責任,市府政風處發現案情重大,曾17次呈報舞弊情資給調查局,而軍事最高檢察署也發文,要求軍高檢徹查軍方所分得的48戶舖面下落,但迄今沒結果。

行政院也多次行文要求國防部、法務部查是誰偽造了這些公文,但軍、司法卅多年來互推責任,誰都不辦。 92年,軍法將責任推到在90年於台中吊死的空軍少校紀亦文身上,手法與軍購弊案中尹清楓命案如出一轍:

(1、)李、郝均為重要關係人。

(2、)做案手法均為政策急轉彎(韓艦改成法艦,標售改成造價)。

(3、)有現役軍人與退役軍人員共同參與。

(4、)均有中間人當白手套(汪傳浦、周陳阿春)。

(5、)由軍法來找替死鬼(尹清楓、紀亦文)。 這卅多年來,軍、司法不成立「肅貪平台」,不交換卷証,以處相反,互推責任。 且軍、司法聯手將「偵字案」改「他字案」,本人原「告訴人」改為「告發人」後,即不開庭,本人一再陳情、抗議,但官官相護,最後軍法推給死人(在90年,台中上吊的空軍紀亦文少校)。

司法推說已是超過卅年的舊案,都以不具名方式簽結,這是我的過失嗎?

吳前檢察長有法不依,有証不辦,明知軍方尚未回文地檢署12項疑點,卻急於結案,致使此一貪瀆數十億的舞弊案石沈大海,並使軍方爾後弊案不斷 本案軍〈司〉法單位偵查已近40年,因涉重要軍、政要員,故誰都不辦,並互推責任,因此處分結果一直相反〈司法一軍方盜賣,軍法一台北市政府盜賣〉,(以下略)

註:另台北市敦化新城整建完成後,由唐飛領軍,數十位高級將領非法瓜分舖面。 ........................................

1、吾等不甘被吃案,在78年初再向台北市議會陳情,由於舖面一半為市府所有,故由市議會決議,成立專案小組展開調查,是誰盜賣?及偽造文書,調查期間禁止舖面權狀轉移登記。

2、沒想到同時間又爆發「榮星案」,該案係「僑福建設」副董事長鄒纾予(原台北市調處處長轉任)協同調查局偵辦,調查局局長兒子(翁祖焯)竟在市調處能跨科指揮,且調查局每日發佈新聞稿炒熱氣氛,局長與地檢首席檢察官劉景義也利用假日攜手去看守所探望「正義案」白手套市議員周陳阿春,而局長兒子為邀功,竟帶在看守所的市議員周伯倫於「五月花酒家」用酒逼供,終讓吾等明瞭;「榮星案」是調查局所策劃,以達到轉移目標,「圍魏救趙」之目的。 (僑福建設在該案後竟解散)

3、市議會在78年二月初某日上午通過專案調查「正義國宅舖面盜賣舞弊案」,但當天下午調查局即收網將六位「榮星案」涉案議員逮捕,議會迅即休會,專案小組也解散,市府秘書長黃大洲利用休會時,推翻議會決議,將舖面權狀發出,所有舖面順利盜賣。

4、吾等不得已再到地檢署按鈴提告,由羅明通主任檢察官以「偵字」案偵辦,並去文空總軍法處請其協辦有關軍方涉案的12項疑點,但被軍法拒絕,同時羅明通檢察官也發現手中行政院做案公文係由「空軍總司部令」稿紙所偽造,他想向行政院調原卷時,竟被首席檢察長劉景義借故逼退。

5、案子轉由郭啟東檢察官繼辦,羅明通辛苦辦了一年的案子,他一庭即偵結,開庭時態度惡劣,似乎本人才是被告,將書記官手上錄音機搶到手上按來按去,不知在問什麼?十分鐘後即結案,最後以所有舖面均已按規定「標售」為由,予以眾多被告不起訴。 (註:事實舖面並未標售,而是以合法原有舖面的原眷戶做人頭,申請後以「造價」獲得,再加價轉售他人獲利)

6、由於吃案嚴重,最後向省議員黃玉嬌檢舉、陳情(偽造行政院、內政部文中,均強調舖面是省府所有,要公開標售,錢歸省府),她向省府財政廳調卷瞭解後,發現前省主席李登輝涉案,隨即在省議會提出質詢,但不久卻被調局將其以在省議會遊美考察期間,私自脫隊訪友為由,移送法辦。 事後被她大罵:「政治迫害,議員自由活動時間,大家都忙自己的事,怎會祇移送她‧‧‧」

當然最後她並未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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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信給總統 2024/2/2 下午 04:17:07 前台北市長黃大洲等人,涉及多起重大舞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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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京4.3億換840%容積?行賞名單曝 其中3.7億入誰口袋? 根據《鏡周刊》報導,檢調查扣威京集團帳冊,發現原來在京華城獲得840%容積率後,沈慶京曾大手筆兩度編列關費共4.3億,「論功行賞」包含前台北市長黃大洲、京華城董事長陳玉坤等人,不過扣除曝光的名單、以及應曉薇收受的4500萬,還有3.7億多元,這又進了誰的口袋,引發各界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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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慶京曾「論功行賞」包含前台北市長黃大洲... 前台北市長黃大洲等人,涉及多起重大舞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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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信箱 您好: 檢察長信箱 您好:

1. 有關告發前台北市長黃大洲部分,臺端陳述內容,本署已收案辦理。

2. 有關臺端來信告發台北市正義國宅舞弊等一事,因所述未臻具體,如欲提出告發,惠請敘明申告對象及犯罪事實,並檢附相關不法事證, 向有管轄權之地方檢察署或警察局為之。謝謝。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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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政風竟如此敗壞!

內 容 主旨 行政院公文被不法集團偽造做案,但軍、司法卻對政院多次要求徹查的公文無動於衷,政風竟如此敗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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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法務部部長信箱 (正本收受者: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 (副本收受者:)

貴小組於112年5月以文號[040-112015302]號轉來鄒筑生君之電子郵件1件,本部處理情 形如下:

一、鄒君所陳事由,業經本部多次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參處,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多次回復鄒君在案可稽。

二、本部前以103年3月3日第040-103003688號電子郵件、106年6月21日法檢決字第 10600099400號書函及106年8月11日法檢決字第10600132190號書函回復鄒君並敘明:

「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台端所陳事項業經處理在案,爾後如以同一事由陳情,本部仍將不予答復」等語。

三、本件陳情內容,仍屬對同一事由一再陳情,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本部 不再處理及回復。

法務部 敬啟 回傳日期:1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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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件成功通知郵件(編號 : 202500XXXX)(總統府通知) 姓 名:鄒筑生 標 題:請加討論此一「動摇國本的舞弊案」:

內 容: 賴清德下週一將召集五院會商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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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首長信箱 Sent: Thursday, April 10, 2025 8:12 PM Subject: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首長信箱 接收到民眾來信》 接收到民眾來信

意見主旨 :請立案調查78年郭宏佑檢察官所偽造的處份不起訴書,及近40年來所瀆職的軍、司法官、檢調人員

.................................................

主旨:請立案調查78年郭宏佑檢察官所偽造的處份不起訴書,及近40年來所瀆職的軍、司法官、檢調人員,以彰顕司法的公信力!

詋明:

1、臺北地方檢察署 114/04/09 函敬悉。

2、78不起訴書為檢、調勾結,以不知情的受害眷戶蕭明華女士做為調查局移送時的「人頭告訴人」,其所偽造處份不起處書內容錯誤百出:

(1)、77年至調查局檢舉人是鄒筑生及宋昭餘两位受害原眷戶,而非蕭明華女士。

(2)、蕭女士未去過調查局,也未在郭宏佑檢察官處開過庭,且處份書上人、别欄處,其年齡、職業均錯誤,處份不起訴書理由更是匪夷所思:

A、調查局移送該案為77年底,而地檢郭檢察官不起訴書竞可在不到一個月作業時間結案(78年初),偵察完畢那麽多涉嫌人可能嗎? 其處份書內容不見人頭告訴人蕭明華的指控與主張,其處份不起訴內容更是將72年國宅處與軍方、自治會會長,與住戶代表所召開的「正義國宅舗面分配會議紀錄」原文照抄一遍,毫無偵辦做為,有理由懷疑其連「人、別庭」都未開,其處份書為臨時配合「榮星案」圍魏救趙所偽造。

B、72年國宅處與軍方自治會會長,與住户代表所召開的「正義國宅舗面分配會議紀錄」為75年國宅處依据自治會所呈報空軍總部的名冊所偽造,會議中住戶代表八人全是外人冒充(非自治會的原眷戶代表,且軍方代表(紀亦文少校)在90年被住戶告發收賄後在台中不明原因上吊,事後被軍方當代罪羔羊)。 C、蕭明華女士發現檢、調利用她做人頭告訴人後,也即向調查局、法務部提出檢舉,但迄今仍未有結果。

3、本案為重大舞弊案,涉及全省800個眷村改建,及數萬眷戶權益,更關乎司法的公信力,台北地檢署近四十年來,與軍法勾結吃案,不成立「粛貪平台」,不交換巻証,以處份相反..互相包庇,旦有法不依,有証不辦,有案吃案,沒案做案,幾成無政府狀態...

4、依台北地檢署指示;已向新北市刑大,及永和分局提岀告訴,請派員協調、指揮偵辦本案。 軍法吃案當楷模,地檢吃案調高檢,真是司法恥辱! 謹呈 台北地檢署轉呈 高檢署卓辦 告訴人:鄒筑生上 0409 副本:法務部、國防部、調查局,各民代...

.......................................

內政部部長及其政風單位,迄今仍在包庇其前部長林洋港所涉及的眷村改建舞弊案:

1. 78年處份不起訴的檢察官帝郭宏佑與調查局勾結,用不知情的本村受害人蕭明華做「人頭告訴人」將該案一個月內簽結,內容錯誤百出,蕭員的年齡、職業都寫錯,此人也在我此次案卷提告中(懷疑他未開庭。)

2. 內政部公文發文日期是71年,但卻是在72年所偽造(請注意李登輝當時是用浮簽簽辦(上面有蓋騎縫章,現浮簽不見了)

3. 內政部文疑點更多(懷疑並未開會)

4. 本案地檢署將再開庭,監院也將調查此案,希望你們再加油。 為何政風廿年不回文?而我每次打電話連絡她、她都會轉接給另一男性回應(應是營建署涉案人,但他又稱自己是政風人員),說國防部會回我文;但到現在也沒有(國防部本身就涉案)。

5. 如內政部文是真的;店面是省府的,怎會由市議員周陳阿一通電話...就賣了? .........................................

鄒筑生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113年7月18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編號:20240717012),提及眷村改建案貪瀆及本部公文疑涉及偽造1事,茲答覆如下:

本案部分案情業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及行政簽結在案,復部分案情歷年亦經法院審理在案,今依據臺端自述業已再行提起訴訟,請靜候司法調查程序。 以上答覆,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王渝瑩 聯絡電話:02-87712442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 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

您好 : 您在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登錄有關( 内政部公文被偽造做案,部内政風單位包庇涉案人近30年... )的問題, 由於是屬於我們定義的存參類信件,將轉陳部長或交相關單位參考, 不會針對您本次的意見內容回復, 謝謝您的來信,歡迎隨時提供您寶貴的意見。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 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

陳宗彥於內政部政務次長任內,假借指揮中心副指揮官身份,要求員警對我騷擾,並查水錶,致延誤疫情並擴大! 國內眷村改建舞弊案,始作俑者之一(內政部涉案),不想其假公濟私,利用職權對我報復... 陳宗彥任內政部次長並兼防疫中心副指揮官時,機場入境移民署官員對當時由美入境班機旅客由陰轉陽過多的原因不查,但由我在美小學同學會爆料;有人購買假陰性証明登機返台後,再接受兔費醫療。政府不僅多花費數億元,且疫情因此擴開增大。 本案消息蘋果、雅虎等媒體多有接獲同樣訊息,並向指揮中心質詢...

不想陳副指揮官公報私仇,祗因本人多次告發內政部等單位涉及重大舞弊案,可能對本人不滿,在記者會上污蔑本人為「不肖人員,發佈假訊息」,並責由警方對我騷擾、查處...等違法活動,事後我在警局說出了前因後果並向上申訴,才由警局發文表示我受了委曲,但陳宗彥卻沒受到調查及處理。

..............................

影/陳宗彥接受性招待有「對價關係」?! 

吳子嘉直言:坐牢坐定了 陳宗彥涉接受性招待案南檢重啟偵查起訴 請求從重量刑 ....................................

寄件者: 檢察長信箱

收件者: "q12300036@yahoo.com.tw"

寄件時間: 2024年5月31日 星期五 上午08:24:56 [GMT+8]

主旨: 回覆台端113/5/29電子郵件 您好: 臺端來信敬悉,惟因所提供之資料內容未臻具體,臺端如欲提出告(訴)發, 請敘明申告對象及犯罪事實,並請檢附相關之不法事證,向有管轄權之 地方檢察署或警察局為之。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敬啟

.......................................................

依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据指示: 已於113年6月,向新北市刑大,及永和分局提出告訴,並向地檢報備在案。

主旨: 行政院公文被不法集團偽造做案,但軍、司法卻對政院多次要求徹查的公文無動於衷,政風竟如此敗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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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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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生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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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1 19:32
高級將領違法配舍一覽表


1、劉和謙:無償分配海軍眷舍後,任海總司令因職務將海總軍官俱樂部以公款改裝為總司令職務官舍並將原配住之眷舍頂讓(獲取頂讓權益金)進住至今,其並未因交海總司令而交出予新任總司令居住,更以其任參謀總長之權力再以低價違法強購北市臥龍衛上將86坪官舍(其一直未進住),並以一億新台幣轉售一般百姓獲取非常暴利。


2、羅本立:無償獲配軍方北投眷舍,其以副總長權力違法強購北市臥龍街上將76坪官舍,其北投無償之職務眷舍頂讓某上校軍官獲利數百萬元。


3、楊亭雲:其先配住台北西藏路國軍之莒光新城眷舍,後再違法獲配北投無償眷舍並將莒光新城眷舍頂讓其部下某政戰上校(獲利數百萬元) ,又再利用其任職總政戰部上將主任權力違法强購北市臥龍街上將76坪房舍,並將北投無償之職務官舍再頂讓其某下屬(又獲利數百萬元) 。


4、唐  飛:其任低階校级軍官亦曾獲配免費職務官舍,後任空軍總司令後又改遷住更大職務官舍,居住免費眷舍期間亦違法低價強購北市東區空軍眷舍,更令人匪夷所思其眷舍竟是價值不菲的一樓店面,且即轉手一般百姓(獲利數千萬元) 。


5、陳廷寵:以軍中低利之華夏貸款頂購新店某軍官之公地自建之職務眷舍,後運用手法與建商合建八層樓房對分四層獲利不菲,再於其任職總政戰部三處處長(負責軍中法紀監察事務)時藉勢又於北市寧安街低價獲購眷舍一楝,後更於陸總任總司令時違法購得臥龍街上將官舍並將寧安街職務官舍頂讓某上校軍官(獲利數百萬元,也許更多) 。


6、曹文生:其原配住郵政總局之公家職務眷舍,後因任職總政戰部上將主任藉勢低價獲購台北東區軍方眷舍一樓店面並出租民人每月獲利數十萬元租金,後遭務議乃不得不將郵局之宿舍退還。


註:


一、軍方眷舍凡獲配購或得低利華夏貸款者及獲公地自建者不得再申配公家房舍。

    

二、以上人員均以其職務權力隨時要求總政戰部眷服處調整規定以合不法之條件,再者上將運氣均比一般軍官好凡屬抽籤分配眷舍均為好區且為價值非凡之店面。

    

三、凡走過必有痕跡,調閱其户籍搬遷資料或清查資金走向即一目了然。

           

         
竹生(q12300036) 於 2025-05-01 19:34 回覆:
本案涉案人計:

 

(1)、75年所偽造之72、05、25日會議參加人員:

市議員:周陳阿春

國宅處:何欽铃、楊勝雄、陳星岳、王鶴法、羅法度、張昭華、邱淑中、韋萬誠、王星濰、(處長未簽名)。

承租戶代表:廖德茂、徐美賢、徐楚材、方全、王清、陳勤英、金偉成、金國華、邱武信、劉穀榮律師 

 

(2)、75年所偽造之72、06、17日舖面分配會議參加人員:

空軍總部:紀亦文

正義新村自治會長:樓夢鰲

住戶代表(全係外人冒充):金偉成、金國華、王清、方全、邱武信、廖德茂、徐美賢、高財發、劉穀榮律師

國宅處:楊勝雄、郭聖武、王鶴法、韋萬成、王星濰、陳星岳

 

10、在75年在空總以偽造之72年舖面分配會議參加分贓人員:

空總:藍中華(總務處處長)、江一龍(軍法官)、梁修明、張長屏

國宅處:羅法度、鄒俊文、黃飛文

自治會:周基祥、汪逢辰 

 

11、72年涉案之行政院第一組人員,內政部營建署人員、省政府財政廳人員,因須調原文底稿,才能確定人員名字(此部份可請政風或調查局人員查核。)

 

12、各涉案單位核心人員均為以往軍方任職再轉任,故彼此均為故舊,才能結夥做案。

 

13、本案核心人員:(均包括其上級直屬長官)

 

國防部:眷管處處長尤結田少將、參謀廖迪民上校 ,空總:藍中華少將、林鳳模少將、王永壽、袁嘉勉、幸偉奇、梁修明、張長屏


國宅處:李德進處長、陸德綏副處長、陳星岳、王星濰、郭勝武、王鶴法、羅法度


白手套周陳阿春及劉轂榮律師(實際出面協助盜賣軍方及市府舖面的人)

 

建議:

 

本案因軍法本身涉案,其辦案可信度存疑,調查局雖在77年、83年兩度包庇本案,但其局長已換人,現應可請其調閱舊卷,並重啟調查(可傳其原承辦人,分別為林永青、班震遠) 另軍方在77年曾參與調查局共同辦案之國防部反情報總隊偵訊組組長傅達人對全案及軍方涉案人員知之甚祥,也可設法請軍方轉請其出面說明。

 

謹呈 


台北地檢署 鈞鑒


告訴人:鄒筑生上   1230

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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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立案調查78年郭宏佑檢察官所偽造的處份不起訴書,及近40年來所瀆職的軍、司法官、檢調人員,以彰顕司法的公信力!
2025/05/01 17:39
主旨:請立案調查78年郭宏佑檢察官所偽造的處份不起訴書,及近40年來所瀆職的軍、司法官、檢調人員,以彰顕司法的公信力!


詋明:


1、臺北地方檢察署 114/04/09 函敬悉。


2、78不起訴書為檢、調勾結,以不知情的受害眷戶蕭明華女士做為調查局移送時的「人頭告訴人」,其所偽造處份不起處書內容錯誤百出:


(1)、77年至調查局檢舉人是鄒筑生及宋昭餘两位受害原眷戶,而非蕭明華女士。


(2)、蕭女士未去過調查局,也未在郭宏佑檢察官處開過庭,且處份書上人、别欄處,其年齡、職業均錯誤,處份不起訴書理由更是匪夷所思:


A、調查局移送該案為77年底,而地檢郭檢察官不起訴書竞可在不到一個月作業時間結案(78年初),偵察完畢那麽多涉嫌人可能嗎?


其處份書內容不見人頭告訴人蕭明華的指控與主張,其處份不起訴內容更是將72年國宅處與軍方、自治會會長,與住戶代表所召開的「正義國宅舗面分配會議紀錄」原文照抄一遍,毫無偵辦做為,有理由懷疑其連「人、別庭」都未開,其處份書為臨時配合「榮星案」圍魏救趙所偽造。


B、72年國宅處與軍方自治會會長,與住户代表所召開的「正義國宅舗面分配會議紀錄」為75年國宅處依据自治會所呈報空軍總部的名冊所偽造,會議中住戶代表八人全是外人冒充(非自治會的原眷戶代表,且軍方代表(紀亦文少校)在90年被住戶告發收賄後在台中不明原因上吊,事後被軍方當代罪羔羊)。


C、蕭明華女士發現檢、調利用她做人頭告訴人後,也即向調查局、法務部提出檢舉,但迄今仍未有結果。


3、本案為重大舞弊案,涉及全省800個眷村改建,及數萬眷戶權益,更關乎司法的公信力,台北地檢署近四十年來,與軍法勾結吃案,不成立「粛貪平台」,不交換巻証,以處份相反..互相包庇,旦有法不依,有証不辦,有案吃案,沒案做案,幾成無政府狀態...


4、依台北地檢署指示;已向新北市刑大,及永和分局提岀告訴,請派員協調、指揮偵辦本案。


軍法吃案當楷模,地檢吃案調高檢,真是司法恥辱!


謹呈


台北地檢署轉呈


高檢署卓辦


告訴人:鄒筑生上   0409


副本:法務部、國防部、調查局,各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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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台北地檢署檢察長王俊力,其於調查局長任内,及迄今仍在包庇眷村改建舞弊案中
2025/05/01 17:33
主旨:檢舉台北地檢署檢察長王俊力,其於調查局長任内,及迄今仍在包庇眷村改建舞弊案中的高級將領、地方政要,及有法不依有証不辦的軍法、檢、調瀆職人員。


依据:台北地檢署114、04、25日他字4189第1149041159號函辦理。


說明:


1、眷村改建涉貪數百億元,多位軍政要員涉案,但告訴人近40年的訴訟,僅有78年的台北地檢主任檢察官羅明通敢辦本案,其不但至國宅處檔案室調卷開庭,並以「偵字案」去文「空總軍法處」請其協辦,當其要約談中央涉案單位人員時,卻被當時的台北地檢處首席檢察官劉景義逼退,致爾後眾多檢察官,有案吃案,沒案做案,並以包庇本案為榮。


2、檢察長王力軍法出身,本以為他在軍中的人脈,可輕易破解兩個足以動摇國本的舞弊案(軍購弊案、眷村改建弊案),但事與願違,他在調查局長任內,我曾函請他調卷偵辦涉案人員,但亳無訊息,現在檢察長任內,又以不具名的例稿方式吃案,包庇在78年與調查局勾結的郭宏佑檢察官以「人頭告訴人」結案,其以一個月不到時間,偽造了「處份不起訴書」,致使本案真相迄今未明。


3、眷村改建舞弊案,涉及到眾多高級將領及地方政要,全省800個眷村改建,有幾百億的資金被貪掉,受害眷戶也達萬戶,檢、調,軍法怎可包庇本案?


4、本案涉案人之一,前台北市長黃大洲地檢署已立案偵辦,其餘人員也依地檢署指示;向新北市刑大,及永和分局提岀告訴,這些事情檢察長王俊力怎會不知?草率結案不覺心虛嗎?


5、40年來,台北地檢署已失公正辦案功能,是否可由高檢署接辦較宜?


謹呈  高檢署


副本:最高檢察署、地檢署、調查局、國防部、民代、媒体...


告訴人:鄒筑生上   0430


竹生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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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官員去招待所與被告相聚歡
2025/04/18 10:24
 調查局官員去招待所與被告相聚歡


黃國昌追鄭文燦與檢調高層豪宴秘辛 法務部今給回應


FTNN新聞網

2025年4月10日 週四 上午10:12


[FTNN新聞網]記者吳家豪/台北報導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今(4/10)表示,前調查局長、現北檢檢察長王俊力,過去曾和涉貪的前桃園市長鄭文燦等人在招待所飲宴,這件事究竟何時要處理?法務部長鄭銘謙回應,會秉公處理,2周內給回覆。


https://youtube.com/shorts/p9z2bsz3uju?si=95efmccnno0fv0q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