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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漁業資源保育相關規定
2013/04/04 20:11:29瀏覽919|回應0|推薦2

資料來源:澎湖縣漁業資源保育規定

 

參考法規:  中央    單位


註:1浬=1.852公里

 

1.珊瑚礁:
保育本縣水產資源,距岸12浬內禁止採珊瑚礁。

2.海底步道:
為保育本縣沙港至員貝、城前至大倉二處海底步道週邊水產資源生態,禁止各種車輛通行

3.丁香魚:
為保育本縣海域丁香魚產卵及幼魚成長期,促使資源永續,公告每年51起至61止為本縣丁香魚採捕禁漁期。

4.拖網:

凡未經許可,禁止50噸以下拖網漁船進入距岸3浬內作業,禁止50噸以上拖網漁船進入距岸12浬內作業

5.多層刺網:
為保育本縣沿近海漁業資源,自91814起本縣12浬海域內禁止使用多層(二層以上)刺網網具從事採捕水產生物。 
6.滾輪:

為維護本縣海域漁業生態環境,自
9221起,凡拖網漁業漁船不得加裝滾輪漁具於本縣各島嶼距岸12浬海域內從事漁撈作業行為。 
7.幼魚:
為保育漁業資源,訂定本縣海域內臭都魚、石斑類、青嘴龍占、嘉臘、黑鯛、黃錫鯛、黃鰭鯛及奧奈鑽嘴魚等多種魚類,其體長未滿
9公分者不得採捕、販賣及持有

8.硨磲貝:
為維持本縣海域海洋生物多樣性,自
9561起公告本縣海域長硨磲、鱗硨磲不得採捕、持有、販售、處理及利用 
9.禁漁區:

為保育本縣內灣海域漁業資源及仔稚魚棲息繁衍,促使資源永續利用,公告修正自
9711起,凡使用網具類(如焚寄網、扒網、棒受網、刺網)、籠具類、燈火類漁法(具)及潛水從事漁撈採捕行為之船筏(含自用遊樂船筏),除以(二)款規定外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5噸以下從事單層刺網且使用3公分以上網目作業之漁船筏(不含自用遊樂船筏),除得於每年911231,進入禁漁區內作業外,其餘任何時間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10.空氣壓縮機:
為維護漁()民海上作業安全及保育本縣沿岸漁業資源,訂定本縣20噸以下漁船攜帶空氣壓縮機出海隨附之空氣軟管長度限制如下:  
(1) 5
噸以下漁船(含舢舨)長度20公尺
 
(2) 5
噸以上未滿10噸漁船長度25公尺
 
(3) 10
噸以上未滿20噸漁船長度30公尺
 
基於保障漁船出海作業安全及維持漁區作業秩序,漁船攜帶空氣壓縮機出海,僅限於解除俥葉絞擺,不得從事採捕水產動植物行為。
  
11.
海膽:

為保育本縣白棘三列海膽(馬糞海膽)資源之永續利用,自
96125起公告,每年61起至930開放准予採捕殼徑8公分以上之體型,餘時間一律禁採。禁採期間,不得有採捕行為;開採期間不得有採捕殼徑8公分以下之體型之行為。 
12.
章魚:

為保育本縣特有種章魚資源之永續利用,每年清明節(
4/5)前後7日(即3/29~4/12)為禁漁期,一律禁止採捕 
13.毒電炸:

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及電氣或其他麻醉物 
14.
珊瑚貝類:

本縣潮間帶海域禁止黑蟶Lithopaga terts(俗稱「灘」)、山羊海菊蛤Spondylus barbatus(俗稱「粉蚵」或「燈火蚵」)、大白狐蛤Lina vulgaris(俗稱「撬仔」)及歪斜鬍蛤Barbatia oblquata(俗稱「掃帚仔」)等四種貝類之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
15.海參:
9921本縣距岸3
浬以內海域(含潮間帶海域)禁止「黑海參」(Holothuria atra)、「蕩皮參」(Holothuria leucospilota)、「糙刺參」(Stichopus horrens)等三種海參之採捕或處理。
16.大法螺:
99111本縣距岸12
浬以內海域禁止「大法螺」(Charonia tritonis)之採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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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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