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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團體長期疾呼農委會盡速修法禁止使用捕獸夾,從嚴管理捕獸夾已是刻不容緩的重要政策,2011年6月1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2,「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及第30條第1項第9款為配套罰則,「對違反法令者可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罰鍰」,意即未來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均應先取得許可,違者將處以罰鍰。 動物防疫保護處再次呼籲民眾切勿再施放捕獸鋏來捕捉動物,同時也請一般五金商號,不可販售捕獸鋏,因為此行為已經違反動物保護法,並杜絕捕獸鋏在市面上流通,積極協助輔導洽購民眾,俾利落實禁用獸鋏,維護你我行路安全。民眾如發現捕獸鋏虐傷動物,亦請向動物防疫保護處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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