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藥品期限標示易錯亂 標示格式免驚擾
2018/05/13 18:03:55瀏覽1271|回應0|推薦0
近日媒體批露「診所拿回來的眼藥水過期11年?原來台日標示不一樣」(網址https://goo.gl/xnnigs )。巧得是三月底食藥署甫發布「修正藥品製造日期、保存期限之標示格式原則」(網址 https://goo.gl/rBbvZg )是:
1.藥品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應以阿拉伯數字標示,年份以西元年4碼標示。藥品保存期限僅標示年、月者,年、月標示順序不限制;藥品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標示年、月、日者,應按年、月、日之順序,由左而右排列。
2.無法依上述原則標示者,應於外盒標明製造日期、保存期限之標示格式(例如:dd/ mm/ yyyy、日/月/西元年等),以供消費者辨識及判斷。
3.藥品製造日期、保存期限之標示格式變更,得自行變更,無須辦理回收驗章。但其變更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於書面作業程序詳實修正並做紀錄,且須留廠商備查。

可知主管機關對於標示的要求首重「阿拉伯數字」,「西元年4碼標示」次之,標明「標示格式」(例如:dd/ mm/ yyyy、日/月/西元年等)竟是依上述原則標示者才應為之,對照「令人嚇出冷汗的藥品保存期限標示」(https://goo.gl/paGirc )最常見保存期限的幾種標示:
1. 年、月、日(yyyy/mm/dd):如2020/10/05、20/10/05。
2. 日、月、年(dd/mm/yyyy):如11/10/2020、11/10/20。
3. 月、年:如12 2020。
4. 年、月:如2020 12。

試想若將20/10/15的「/」移去,年月日標示變成了201005,消費者如何辨識無礙?徒增對該藥品已於2010年5月過期的驚擾。

因此,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主管機關與製藥商應以「標示格式」為重,避免對日期資訊誤解,徒增煩惱。若統一格式無期,消費者與藥師亦可積極與製藥商反映,要求「清楚」標示。

*轉載自蘋果日報即時論壇。2018/5/13 取自https://goo.gl/7BbdPF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pilimao1970&aid=11195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