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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多元菁英制
2019/07/08 21:32:50瀏覽180|回應0|推薦0
我在2012年初提出“多元菁英民主制”(http://classic-blog.udn.com/pier4all/6075299),現時想來應該稱“多元菁英制”或“民主菁英制”更恰當。”民主“這個概念是對的,尤其相較於專制集權而言,但不應該是“全民一人一票制”的所謂民主,理由在該文中已有提及,不過對於“菁英治國”的理念似乎說的並不完整,而且也應該合併票選制民主一併來談。

“多元菁英制”容易和”菁英主義“混淆,所以首先聲明“多元菁英制”並非單一標準下的”寡頭政治“,更非以學經歷來判定是否為“菁英”,而仍是由人民從“有意願“且"具備”最低資格”的參選人中被選出(判斷)來的人才。至於結果是否符合“菁英”標準,取決於人民整體素質,所以不一定是人群中真正意義的菁英,是經由“民主”程序產生出的多數人認為的菁英。我個人認為的菁英是有品德、有專攻的人,“多元”指各行業各階層。為了避免模糊主題,暫且不談“民主”的部分。

如此,和現行的選舉有什麼區別?請注意:我用的是”人民“而非”全民“,意即仍是人民當家作主;且必須具備資格(有品德操守有專才)、必須有意願、必須人民認可,三者缺一不可選出的菁英。從而經由競選產生的”代議士“,強調的是”民主“,有別於世襲和寡頭決定人選。
非“全民”並非否定某部分人,而是為優化選民,同時顧及社會的安定;具備最低的參選資格,則是優化參選者,又不使門檻太高,讓有意願服務人民者都可參選。

基於“地方自治”原則,地方政府當然應由當地人組成、管理、被選,地方和中央因此有所區分,所以中央政府應由有實際地方政府閱歷的人組成、管理、被選。但不論是地方或中央的選舉,選舉人和被選舉人身份和年齡都應有所限制,依我一貫主張無論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均應排除具學生身份者、並最好在23歲以上/法定退休年齡加15~20歲以下;被選舉人應設定“最低”資格,以台灣98%大學升學率來說,高中畢業才可參選應該是地方選舉較低的標準吧?如不具高中畢業也必須在同一行業、不同職務20年以上;在中央選舉則限定須大學畢業。雖說學歷不代表天賦及能力,但治國需要一個有效的團隊、一個知識相對較統一的團隊共同分擔和制衡的;學歷縱然“無用”卻相對是一個客觀的標準。

“任期間隔制”我在好幾篇文章中都已主張過不再贅述,但”全民選舉“和”一人一票“有需要再進一步說明”:
全民選總統或國家最高領導人似乎是當前世/界的潮流,但也是最荒謬不過的事!且不說民意如流水,就算選民素質統一能客觀、能不受操弄,又有多少人了解“國政”?知道哪個人最適合領導國家?地方選舉或許範圍小、彼此容易知根知底,所以當地人選出當地父母官、公職代議士無可厚非,但中央如總統、國會議員則萬萬說不通!

中央公職是治理國家的核心,除了前面所提的學歷外,更應有地方公職的歷練,否則難以了解民情,淪為閉門造車、紙上談兵了。台灣很多立法委員水準不如地方議員就是明證。許多人愛說:人家美國如何如何、哪個國家如何如何,要我說都是西方民主發展的過程產物--還有改進空間,不值得照單全收!

至於“一人一票”看似公平卻也不過是不論東西方宗教教義中的“眾生平等”、“普世價值”的衍生,頂多只能說眾生“生”而平等,除此哪有一直平等的事?果真可以大家齊頭平等,社會如何運行?又哪有進步的動能?共產主義做不到,民主國家也沒一個做得到。
“一人一票”本身就限制了人民選擇的權利,例如同一選舉,如果不去投票或投出廢票,那麼有效票就等於被加權放大;又例如同選區有數個候選人及名額,如一人只能投一票,無形中就可能有人因棄保而被犧牲。

我的辦法未必最好但可行性及公平性較高:
1. 同選區有多少名額,選民即有1/2名額的投票數,例如有四個名額(不是參選人數),每個選民即有兩票且必須投不同的候選人、三個名額則有兩票。

2. 所有候選人的當選票數必須達到總選舉人數除以須選名額,如沒人達到則須重選、有人當選但未滿選區應有名額則從缺、同額選則須達選舉人50%票數。目的在遏止只要控制特定選民即可當選的弊端外,也使當選人的代議士民意基礎更名正言順。

3. 所有廢票(可投兩票但只投一票不算廢票)和未參與投票的票數按得票順序平均分配給應當選數的前幾名,例如應選三人,則按序平均給前三名,使儘量不重辦選舉或從缺。

4. 行動不便、有公務私事無法投票者,得事先登記,必要時選務人員應到府服務完成登記,但只是登記並非投票,經審查合格者准許在特定期間內完成通訊、網絡投票。


除此,我還是要呼籲:總統或立法委員必須有地方行政經歷、取消不分區。最重要的是立委選舉應以縣市為單位而不應以區為單位的大選區(目前因只有一省無法以省為單位),否則和地方議員選舉有何不同(縱然幾個議員選區合成的大選區)?何況立法委員未來要“管”的範圍是包括全國性事務,視野及服務範圍豈能只限選區!

由菁英團體來治理是否產生資源寡佔及特權?我們不排除其可能性,但從優化後的選舉人顯然可選舉出較優質的被選舉人,而優化後的選舉制度使其更易被全民監督及汰換,勢必比現行制度更不易形成共犯結構,當然也可從公職人員加重罰則和刑責做進一步的嚇阻。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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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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