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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在勞動新知裡『因職業風險恐懼離職,還是要賠?』
2020/10/23 14:36:50瀏覽29|回應0|推薦0

要了解在勞動新知裡『因職業風險恐懼離職,還是要賠?』

 

105.01.01施行新增的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條款,強調必須具備「必要性」與「合理性」方屬合法有效。當然本案發生在修法之前,不過未來類似問題,仍可能重演,其中所涉及人資管理、勞動法令問題,我的意見如下:

 

一、不宜以空難恐懼為離職理由:

空服員既然選擇這份職業,應該知道工作可能的危險性。應該向公司申請避免身心狀態不適合飛行,暫時調離崗位,接受心理諮商輔導,重拾信心勇氣後,繼續擔任原工作或轉調他職。無法適應此份工作,自己主動、輕率離職並不具正當性。

 

二、私人因素仍要返還培訓費用:

上述條文中「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應該指的是「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例如:違法調動、減薪、欠薪、裁員解僱等情形,以致員工不能做滿最低服務年限才算。所以雇主可以請求返還培訓費用,但是應該依照已經履行期間部分比例返還較為合理。所以按照資料,應該是10萬訓練費用的三分之一左右。

 


三、懲罰性違約金可以酌減:

違約金請求部分,屬於民法第250條「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但法院應該審酌員工薪資金額、公司所受損失、已經履行期間等因素,酌減金額符合公平原則。

 

四、不該用服務年限來避免跳槽離職:

國內企業常用高額違約金來限制員工離職,並非良策。因為建立安全和諧勞資關係工作環境是雇主(人資)責任,強制留人卻留不住人心,反而兩敗俱傷,得不償失,又何必呢?pu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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